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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嫂入职检查(育儿嫂上岗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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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育儿嫂上岗体检

        月嫂、育儿嫂、保姆都是与孩子亲密接触的人群,为了孩子的健康,至少详细检测以下项目:

01、一般常规检查,了解基础的身体状态,排除体型、皮肤、血压等方面的异常;

02、心电图,排除明显的心率异常症状;

03、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等,了解是否有血液疾病或肝功能方面异常;

04、胸片,排除肺部疾病;

05、 B 超,腹部、子宫附件、甲状腺等,以排除相关疾病;

06、妇科检查,妇科、艾滋、梅毒等,排除妇科感染、梅毒以及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

07、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吹气检查,排除幽门螺杆菌感染。

2. 育儿嫂上岗体检严格吗

01、一般常规检查,了解基础的身体状态,排除体型、皮肤、血压等方面的异常

02、心电图,排除明显的心率异常症状

03、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等,了解是否有血液疾病或肝功能方面异常

04、胸片;排除肺部疾病

05、B超,腹部、子宫附件、甲状腺等,以排除相关疾病

06、性病方面检查,妇科、艾滋、梅毒等,排除妇科感染、梅毒以及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

07、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吹气检查,排除幽门螺杆菌感染

08、精神病,此项无法通过体检确认,在前期相处过程中留心观察

3. 育儿嫂体检谁出钱

诚聘(白班或24小时)育儿嫂:要求有育儿经验(可以附加带过几个宝宝),年龄在××岁到××岁之间,人品好、心地善良、有爱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会做辅食和营养配餐,懂早教的。

如果是找白班带娃阿姨考虑要离自己家近一些的,如果是24带娃阿姨可以不限地址。基本这些说清楚就可以了。

4. 育儿嫂身体检查的内容

月嫂、育儿嫂、保姆都是与孩子亲密接触的人群,为了孩子的健康,至少详细检测以下项目:

01、一般常规检查,了解基础的身体状态,排除体型、皮肤、血压等方面的异常

02、心电图,排除明显的心率异常症状

03、血液检查,包括血常规、肝肾功能、血糖血脂等,了解是否有血液疾病或肝功能方面异常

04、胸片;排除肺部疾病

05、B超,腹部、子宫附件、甲状腺等,以排除相关疾病

06、性病方面检查,妇科、艾滋、梅毒等,排除妇科感染、梅毒以及艾滋病等严重传染疾病

07、幽门螺旋杆菌检测,吹气检查,排除幽门螺杆菌感染

08、精神病,此项无法通过体检确认,在前期相处过程中留心观察

健康问题不可忽视,我们请人照顾孩子,就应尽力排除各项危险因子,也在此呼吁及希望,家政行业的监管能够加强,家政人员的质素可以被把控!

5. 做育儿嫂需要做哪几项体检

1.育婴师资格证书

育婴师资格证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有3个等级。

育婴师划分为3个等级,即育婴员(国家职业资格五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育婴师(国家职业资格三级)。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2.育儿嫂需要哪些证件——身份证

核验每个育儿嫂身份的唯一证明就是身份证了,一旦出现任何情况,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不会无处可查;正规育儿嫂公司都有身份信息核查系统,通过身份证查询其犯罪记录等前科信息,便于对服务人员进行黑名单数据库精准核查。

3.育儿嫂需要哪些证件——健康证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项目包括肝功能(三项)、乙肝两对半、胸透、梅毒、妇科白带常规等。正规的中介机构,有义务对服务人员任何可能影响其正常上户工作的身体状况做更详细的了解,这也是对客户和公司负责的表现。

6. 育儿嫂上岗体检要求

母婴护理师,俗称月嫂,是为孕产妇及新生儿出生后一段时间内提供生活护理的专业人员。通常分为母婴护理员(初级)、母婴护理师(中级)、高级母婴护理师(高级)三个等级。

申报条件

  1.母婴护理师申报条件:

  (1)初中以上学历或取得育婴员、育婴师等国家职业初级、中级培训证书;

  (2)从事母婴护理相关工作6个月以上。

  2.高级母婴护理师申报条件

  (1)高中以上学历或取得育婴师、高级育婴师等国家职业中级、高级培训证书;

  (2)从事母婴护理工作2年以上或实际入户服务10家以上工作经验。

7. 育儿嫂上岗体检项目

可行呀。

在育儿嫂上户前就先在家里安装监控呀。

然后不要找小公司、小中介公司。在请阿姨之前要全面了解公司对你的保障和对阿姨的保证。

比如这个阿姨的体检是不是在正规医院做的?比如有没有针对阿姨和你的人身和财产的保险?比如阿姨和你发生矛盾怎么办?比如你不太满意这个阿姨怎么办?

再比如这个公司的实体店面是什么样的,干不干净?

诸如此类。

这样的公司请的阿姨你自己首先就会放心些,再加上家里的监控,阿姨在家单独带宝宝就是可行的喔。

8. 育儿嫂 体检

目前从事月嫂、育儿嫂工作,需要的是人社部颁发育婴师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之前考取的月嫂、母婴保健师国家职业培训证书(CETTIC)在到期前依然可以继续使用;此外,还要提供健康证或者近期体检报告,身份证等等。

9. 育儿嫂健康证体检项目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发展母婴保健事业,提供必要条件和物质帮助,使母亲和婴儿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母婴保健工作。

母婴保健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母婴保健工作,根据不同地区情况提出分级分类指导原则,并对全国母婴保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

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母婴保健领域的教育和科学研究,推广先进、实用的母婴保健技术,普及母婴保健科学知识。

第六条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婚前保健

第七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

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

(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

(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九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提出医学意见;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暂缓结婚。

第十条 经婚前医学检查,对诊断患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第十一条 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对检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取得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二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

第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婚前医学检查应当规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应当给予减免。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 对患严重疾病或者接触致畸物质,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可能严重影响孕妇健康和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予以医学指导。

第十六条 医师发现或者怀疑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育龄夫妻,应当提出医学意见。育龄夫妻应当根据医师的医学意见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十七条 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当对孕妇进行产前诊断。

第十八条 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一)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二)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三)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第十九条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应当经本人同意,并签署意见。本人无行为能力的,应当经其监护人同意,并签署意见。

依照本法规定施行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接受免费服务。

第二十条 生育过严重缺陷患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当到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接受医学检查。

第二十一条 医师和助产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操作规程,提高助产技术和服务质量,预防和减少产伤。

第二十二条 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经过培训、具备相应接生能力的接生人员实行消毒接生。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为产妇提供科学育儿、合理营养和母乳喂养的指导。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儿进行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逐步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婴儿多发病和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第四章 技术鉴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第二十六条 从事医学技术鉴定的人员,必须具有临床经验和医学遗传学知识,并具有主治医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务。

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的组成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二十七条 医学技术鉴定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行政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母婴保健工作,提高医疗保健服务水平,积极防治由环境因素所致严重危害母亲和婴儿健康的地方性高发性疾病,促进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第三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严禁采用技术手段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但医学上确有需要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为当事人保守秘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的,有下列行为之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并可以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

(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

(三)出具本法规定的有关医学证明的。

上款第(三)项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无效。

第三十六条 未取得国家颁发的有关合格证书,施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采取其他方法终止妊娠,致人死亡、残疾、丧失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人员违反本法规定,出具有关虚假医学证明或者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医疗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执业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

第三十九条 本法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

10. 育儿嫂体检哪些项目

体检主要是杜绝阿姨携带任何的传染性,以防止传染给宝宝及家人。

体检的项目包含常规性项目,如:尿常规、血常规,同时也包含了一些传染性疾病的检查,比如肺炎,肝炎等等,查询的项目多、严格且实用,不是简单的健康证,是可防止作假的完整的体检报告 (具体的体检项目:检查项目包括常规项目,血液、尿液分析,胸片等;常规项目包含体重 心肺,肝脾等;血液、尿液分析包含乙肝,梅毒,艾滋病等具体传染性的疾病;胸片检查包含肺结核,肺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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