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西宁育儿嫂价格
如果是专门看孩子的话,建议找个育儿嫂,可以给孩子做早教之类的,比普通的保姆要专业,北京初级育儿嫂的价格大概在5000元左右,如果要级别高的价格会更高一些,你可以做个参考。
2. 西安育儿嫂价格是多少
育儿嫂,月薪1500起价。
3. 西宁月嫂育儿嫂
青海西宁市第二人民医院有月嫂培训班。
4. 西宁月嫂多少价位
月嫂分住家和不住家可以种,住家的月嫂包吃住7000-9000.不住家也就是晚上下班的一般3000-4000
5. 西宁育儿嫂价格多少
11月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的决定。
《条例》的修改,立足促进人口均衡发展,重点围绕实施“三孩”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等制约措施、配套实施积极生育政策支持措施等,同时强化对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保障,确保相关政策措施落地实施。此次修改,将为我省三孩生育政策实施提供重要法治依据和制度保障,对激发公众生育潜力,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将发挥重要作用。
青海妈妈依法生育享受188天产假 鼓励用人单位给“育儿假”
修改后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15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90日;给予男方看护假15日。鼓励用人单位对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不满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5日育儿假。
国家规定的产假是98天,加上奖励的90天生育假,那青海省内依法生育三的妈妈们享受到的产假就是188天,居全国中等水平。此外,《条例》特别增加一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
积极生育政策配套“组合拳”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综合采取规划、土地、住房、财政、金融、人才等措施,推动建立普服务体系,发展社区托育服务,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高婴幼儿家庭获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内容。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例”内容。
《条例》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条例》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落实三级预防措施,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强化孕产妇和新生危急重症临床救治能力及儿科建设,保障母婴安全。”
农村独生子女“双女户”家庭等照顾条款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牧民家庭,在调整宅基地、社会救助、安排乡村振兴项目等方面给予照顾。农村已生育两个女孩且夫妻一方实施了长效节育措施的家庭,享受该条款优待。
“独生子女意外”条款修改为: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生活、养老、医疗、精神慰藉项福利政策。
6. 银川育儿嫂价格
根据各地发布的最新通知来看,育儿假不低于10天,也就是说至少有10天的育儿假,但具体还要看各地政府的最新文件规定。
其中,江西、四川、江苏、贵州、吉林以及山西等6个省份的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已获通过,内容就涉及“育儿假”,一旦通过就代表着离实施时间不远了,而辽宁、湖南、湖北、陕西、安徽、海南、宁夏、云南等8个省的草案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2021山西育儿假新规定
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三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天的育儿假。
2.2021江西、四川、贵州育儿假新规定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
3.2021吉林育儿假新规定
在计生条例修正案中明确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父母育儿假。
4.2021陕西育儿假新规定
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有不低于30天的育儿假。
5.2021安徽育儿假新规定
征求意见稿则将育儿假扩大至6周岁以下的孩子父母,双方每年各10天。
另外,辽宁、湖北、云南、海南、湖南、宁夏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也拟设置育儿假,规定3周岁以内的孩子父母两人各自享受每年10天的育儿假。
7. 拉萨育儿嫂价格
国家规定的法定产假为98天,分为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两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是指自然日而非工作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