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洁管理方案
为保证公司或者单位在节假日期间,卫生保持整洁,干净。需要保洁人员轮换休息,轮换保洁,比方说此次国庆节七天假期。值班如下王某某一,三,五在单位值班,二,四,六李某某在单位值班,以上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在值班期间需保证单位的卫生保洁达到要求。
2. 保洁管理方案怎么写
佳节期间精细化保洁工作安排及注意事项。
1、按照精细化保洁流程及节日人流量大制定方案,对东客站广场进行保洁。
2、定人定岗做好保洁工作,卫生间按照高标准高质量,对卫生死角进行彻底清理。其他区域人员分组进行保洁,出口四通道,旅客候车区域巡回保洁。
3、工作期间必须带口罩,上岗期间不能饮酒,注意仪表,按照规定统一着工装。
4、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保洁员离开呼和浩特市必须报备管理人员,管理人员上报负责人。
5、公司检查人员节日期间不休息,加大力度检查,保洁卫生比平时更要仔细。
6、每日对保洁工作进行汇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对出租车区域进行卫生专项清理,按照精细化作业流程进行保洁,出租车出入口通道,等候区域,旅客候车区域全部精细化清扫。
3. 保洁管理方案工作计划
垃圾袋使用量,清洁剂使用量,抹布用量,塑料手套使用量,线手套用量,去污粉用量,洗洁精用量,玻璃水用量,电梯保养剂用量等。
4. 保安保洁管理方案
60岁以下,16岁以上,身体健康。
5. 保洁管理方案与措施
保洁方案也可以说保洁计划书式的:
首先是规划出每个月的各种物料表格,列出它们的名称,型号,规格以及数月等等统计出来作准备。
其次是要明确各岗位保洁员数量,每个保洁员负责区域分配好人数。还有就是制定出保洁员规章制度和条款来约束好纪律才行。
6. 学校物业保洁管理方案
1、首先,清理建筑物并在现场装饰垃圾。
2、然后用高功率真空吸尘器清理从上到下的灰尘。
3、玻璃窗:首先用毛巾擦玻璃盒,然后涂上水渍玻璃水稀释溶液,用玻璃均匀地从上到下,用铁锹沾上顽固污渍。重复上述过程,用刮刀把它从上到下刮下来。用干毛巾在镜框上擦上水印,用机器皮肤清洁玻璃上的水印。
4、卫生间:遵循自上而下的原则,首先了解卫生间的顶部材料是由PVC或塑料板或顶部涂层制成。然后根据不同的材料使用不同的清洗方法清洗。使用刷子清洗浴室的墙壁,瓷砖的焦点在缝隙和瓷砖上留下的痕迹,油漆等。用毛巾清洁厕所,用不锈钢清洁液清洗各种水龙头和配件。最后用洗衣机清洁地板,特别是地板的边角,清洁球,清洗不被洗衣机洗过的角落,清除污垢,去除水泥污渍。在最后检查无误后,用干毛巾擦拭管道,如水龙头。
5、厨房:清洁流程与上述相同。注:由于厨房的不锈钢管较多,应该是开荒保洁步骤清洁的重点。
6、卧室及大厅:墙壁采用真空吸尘器进行除尘处理,擦拭灯具、开关盒、排气阀、空调口、排气口等。
7、门和框:区分门的材料,用专业清洁剂稀释,用毛巾擦干净。程序从上到下,将毛巾叠成方块后从左至右,除胶处理外还可使用胶水污渍处;整个过程没有遗漏。
7. 环卫清扫保洁管理方案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
2019年1月31日
施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8. 物业清洁保洁管理方案
一)为业户及客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快捷的工作环境, (二)确保写字楼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使物业保值增值 (四)应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相符合 写字楼物业管理的内容 (l)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并制定业主公约或用户公约。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草拟写字楼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3)根据业主或投资者投资这类物业的意向,是业主自用还是出租或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是一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占用一幢写字楼,是单用途还是多用途等具体‘情况,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 (4)根据写字楼不同的标准和各部分的用途,编写物业管理维修公约,计算楼宇各部分所占的管理份额,使各单位使用者公平地负担管理费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 (5)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写字楼的特点及周边环境制定出争创全国或省、市、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部门。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写字楼的接管验收工作。 (二)租售营销服务 为了使写字楼保证较高的出租售和较高的收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做好营消服务,写字楼营消的市场调研和营消计划制定,整体形象设计、宣传推介,引导买租客户考察物业,与客户的联络、谈判、签约,帮助客户和业主沟通等均属于写字楼的营消推广服务范畴。 (三)写字楼的商务服务 写字楼一般设有商务中心,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满足客户需要而设立的商务服务机构。 1、硬件配置 写字楼的商务中心应配备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商务中心设备的配备,可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逐步添置,商务中心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养,是服务保障的前提条件。 2、服务要求 客户对商务中心服务质量的评价,是以服务的准确、周到、快捷为出发点。商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清楚客户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及服务要求,向客户讲明收费标准,准确、迅速地完成服务项目。 写字楼商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1)各类文件的处理、打印服务。 (2)长话、传真、电讯、互联网服务。 (3)邮件、邮包、快递等邮政服务。 (4)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查询服务。 (5)商务会谈、会议安排服务。 (6)电脑、电视、录像、幻灯等设备的租赁服务。 (7)临时办公室租用服务。 (8)翻译服务。 (9)报刊、杂志订阅服务。 (10)文件、名片等印刷服务。 (11)客户外出期间保管、代转传真、信件等。 (12)秘书培训服务。 (四)写字楼的前台服务 在写字楼市场的意筝百遍目数化的今天,谁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谁就能够拥有更多的客户,谁就能够在写字楼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写字楼的前台服务主要项目有: (1)钥匙分发服务。 (2)问讯、引导服务和留言服务。 (3)物品寄存服务。 (4)信件报刊收发、分拣、递送服务。 (5)行李搬运、寄送服务。 (6)出租汽车预约服务。 (7)提供旅游活动安排服务。 (8)航空机票订购、确认服务。 (9)全国及世界各地酒店预定服务。 (10)代订餐饮、文化体育节目票务服务。 (11)文娱活动安排及组织服务。 (12)外币兑换。 (13)花卉代购、递送服务。 (14)洗衣、送衣服务。 (15)代购清洁物品服务。 (16)其他各种委托代办服务。 (五)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写字楼建筑的维修养护和住宅、商厦等其他类型物业的做法基本相同,要求做到大厦栋号、楼层有明显引路标志,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大厦外观完好、整洁,保证房屋的完好率和维修及时率、合格率,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对写字楼进行的二次装修,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以确保楼宇结构和附属设施、设备不受破坏。 2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写字楼的设备先进,智能化程度高,对维修养护和使用管理要求较高,所以,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大厦设备管理的要求远远多于和高于一般住宅小区的管理标推。为了保证设备能够良好地正常地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制定严格的设备养护和维修制度,下功夫做好设备的日常养护、检修工作,不能坐等报修。此外,设备管理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最短时间内处理突发运行故障。 (六)环境保洁与绿化美化服务 1.保洁服务 标项额天后应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所需清洁次数、时间,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写字楼的清洁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写字楼公共区域、走廊及通道的清洁,外墙的定期清洁,空调机房、变电房、楼层配电室清洁,电梯清洁保养,消防设备的清洁,供水、排水、泵房系统及其设备的清洁,公共照明设备的清洁,公共洗手间清洁,垃圾房的清洁,写字楼外围区域的清洁,停车场清洁服务,写字间内大清扫服务,清洗地毯服务,各类石材地面打蜡、抛光服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清洗以及其他清洁卫生服务项目。 2、绿化美化服务 写字楼内外的绿化、美化管理也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绿化美化管理既是一年四季日常性的工作,又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必须按照绿化的不同品种、不同习性、不同季节、不同生长期,适时确定不同的养护重点,安排不同的落实措施,保证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绿地现象。 (七)安全管理服务 1、保安服务 (1)制定全面的保安工作计划,建立有效的保安制度,消除一切危及或影响业主与使用人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外界因素。 (2)根据大厦平面布局和总面积、幢数、出入口数量、公共设施数量、业主及客户人数,配齐保安固定岗和巡逻岗的位置与数量。 (3)确定保安巡逻的岗位和路线,做到定时定点定线巡逻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特别注意出入口、隐蔽处、仓库、停车场(库)等处。 (4)建立24小时固定值班、站岗和巡逻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5)完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主要人口处、电梯内、贵重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事故的区域或重点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器,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2.消防管理 (1)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组织。建立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长3级防火组织,并确立相应的防火责任人。组建以保安部人员为主的专职消防队伍和由物业管理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业主、客户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工作措施,从制度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将防火责任分解到各业主、客户单元,由各业主、客户担负所属物业范围的防火责任。 (3)进行消防宣传。宣传的形式有消防轮训。利用标语或牌示进行宣传,发放消防须知(防火手册)。宣传的内容有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法规和消防须知。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发动大家,及时消除火灾苗头和隐患。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建立消防管理档案。 (5)定期组织及安排消防检查,根据查出的火险隐患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制定灭火方案及重点部位保卫方案,明确火灾紧急疏散程序。做好疏散的准备工作,人员疏散为主为先,转移危险品、抢救贵重财产在后。 3、车辆进出与停车服务 主要是做好停车场(库)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车辆进出与停车的引导服务和及时疏导来往车辆,使出入写字楼的车辆井然有序,保证车辆及行人的安全。 ==================================================================== 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与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备注 一 房屋及维修管理 1、确保办公楼(区)房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及时完成各项零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并建立回访记录。 0.30-0.60元 建筑面积包括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下同。 物业管理单位为保持办公楼(区)完好,及时完成有关维修任务,做好房屋维护管理工作。 二 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 1、建立正常供水管理制度,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跑、冒、滴、漏,对供水系统管路及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卫生并定期清洗消毒。 2、定期对排水管进行清通、养护及清除污垢,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通畅。 3、及时发现并解决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故障排除不过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0.30-0.50元 对办公楼(区)室内外给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如水泵、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水处理设备、消防栓、管道、管件、阀门、水嘴、卫生洁具、排水管、透气管及疏通、水封设备、室外排水管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三 供电设备管理维护 0.40-0.80元 对办公楼(区)供电系统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电气照明装置等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1、供电范围内的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定期巡视维护和重点检测,建立设备档案、台帐、维修记录,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 2、建立严格的配送电运行制度、电气维修制度和配电房管理制度,供电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24小时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 4、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障完好,确保用电安全。 5、管理和维护好避雷设施和办公楼(区)灯光亮化等设施。 四 电梯运行维护 1、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完好,轿厢、井道保持清洁。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规定和安全规程,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3、电梯出现故障,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及时排除故障。 8层以下(含8层) 800元/月/梯 8层以上每层加10-20元 电梯运行管理和结机房设备井道系统轿厢设备进行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养护。 五 空调系统运行维护 1、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空调系统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运行中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漏滴水现象。 2、定期检修养护空调设备,保证空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零维修合格率100%。 0.30-0.50元 其它类型空调设备的维修,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盘管、热交换器、管道系统、各种阀类、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自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六 消防系统维护 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搞好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 2、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备,维保质量达到消防要求,保证系统开通率及完好率。 3、每月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增加检查次数,有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到场。 4、经常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和演习。 5、确保整个消防系统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年检,取得年检合格证。 0.10-0.30元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灭火栓;排防烟系统;安全疏散、应急系统;防火门系统;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七 环境卫生管理 1、建立和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环卫设施齐备。 2、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负责检查监督楼梯、扶手、大厅、走廊、电梯间、茶水间、地下室、天台、内外墙面、停车场(库)、道路等,所有公共区域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无废弃物、污渍,卫生间洁净无异味。 对办公楼(区)公共场所和周围环境定期进行预防性卫生消杀。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确保办公楼(区)和卫生包干区容貌整洁。 0.40-0.60元 办公楼(区)内楼梯、大厅、走廊、天台、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公共活动场所、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保养,垃圾等废弃物清理和化粪池清掏等。 八 除“四害”管理和卫生消毒 1、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5%,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1%,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 2、严格控制室内苍蝇孳生地,办公室、大厅、走廊、餐厅、厨房、车库及室内公共部分都应达到基本无蝇。 3、采取综合措施杀灭蟑螂,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荚的房间不得超过2%,有卵荚平均数不得超过2个。 4、严格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逐步做到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5、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品。 0.10-0.40元/次/平方米 除“四害”和卫生消毒工作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与防疫及有关部门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消杀按实际面积计算,药品费另收。 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科学有效地进行卫生消毒。 九 绿化管理 1、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剪修及时,无枯枝死权及病虫害现象。 3、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0.20-0.40元 办公楼(区)花卉摆放养护及节假日装饰等美化服务,根据机关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及“门前”规定区域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十 传达、保安、秩序管理 1、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其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正常工作环境和办公楼(区)安全。 2、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区),环境秩序良好。 3、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办公区的安全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4、道路畅通,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0.40-0.70元 办公楼(区)来人来访的通报、证件检验、登记等;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及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等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 十一 会议服务 1、建立会议室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服务规程并认真落实。 2、做好会议室的音响服务,保证开水供应并定时续水,保持室内整洁。 1元/半天/平方米 贵宾接待室、多功能厅、礼堂等场所,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会议的音响保障、开水供应、保洁等服务。 十二 代办性服务 1、根据机关委托的要求,保证报刊征订和报刊、邮件、汇款分发及时准确,按时完成各项代收代缴任务。 2、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和缴费,计数准确,各种收费凭证齐全。 总额1% 受机关委托,为机关代办报刊征订和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电话、水、电、气费等公共缴费服务。 十三 其它项目 办公楼(区)报警监控设备、楼宇自控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网络设备等的管理维护维修及特约服务项目等,由各部门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十四 社会物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以招标方式聘用社会物业管理企业承包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由双方根据市场调节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价格。
9. 保洁管理方案PPT
会计,物流分拣员,保安,保洁,文员。
10. 方舱医院保洁管理方案
应该不能,去方舱做保洁如果被感染了怎么办?
公司领导又不是傻,万一保洁回来被感染了,这整个公司的人都得被隔离,公司肯定是无法运转了,势必要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再说方舱医院的保洁也不是随便能去的,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才能上岗工作的。
11. 写字楼保洁管理方案
办公楼的保洁服务是物业管理的重头戏,是绝对的面子工程,保洁工不仅待遇要好而且形象、服务规范、标准、动作都要规范、配备的保洁工具都要一流,入职培训是关键,大厅、门厅、走廊是保洁的关键部位,保洁领班的监督检查非常重要,可以参照宾馆的保洁服务标准来执行,如果这样应该年打造一流的甲级办公楼保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