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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行为规范(保洁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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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洁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

5S是指整理(SEIRI)、整顿(SEITON)、清扫(SEISO)、清洁(SEIKETSU)、素养(SHITSUKE)等5个活动,因日语的罗马拼音均为“S”开头,所以简称为5S。

2. 保洁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一样吗

保洁岗位交通安全培训要遵守交通规则,在清扭道路时要看清车辆,做到自我保护。

3. 保洁员行为准则

围绕着活动室器具摆放整齐划一,活动人员环境制约(如吸烟有害健康),规定人数上限,保障活动室安全。

以上三条核心内容扩展就行。

4. 保洁行为标准

清洁型煤,又叫洁净型煤,是以低硫、低灰、高热值的优质无烟煤为主要原料,加入固硫、黏合、助燃等有机添加剂加工而成的煤制品,具有清洁环保、燃烧高效、使用简单等特点。

清洁型煤包装后储运不容易破碎,且燃烧时间长、发热量高,燃烧充分、灰少,封火时间长,上火快,燃烧状态稳定。

1、民用洁净煤(散煤)标准:

2、工业用煤标准:

全区民用洁净煤产品类型分为两类,一类是无烟煤,一类是烟煤Ⅰ级,其煤质应满足(民用洁净煤(散煤)标准)限值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禁止销售兰炭和Ⅱ级烟煤。

工业燃煤分为无烟煤和烟煤,其煤质应满足以下(工业用煤标准)限值要求,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禁止使用兰炭。

洁净煤技术是指在煤炭从开发到利用全过程中,旨在减少污染排放与提高利用效率的加工、燃烧、转化和污染控制等新技术的总称

5. 保洁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区别

(1)副班主任要经常深入班级,了解学生情况,主动协助班主任管理好班级。当班主任不在岗时(如遇班主任外出学习、请假等),全面履行班主任职责,管理班级的各项工作。

  (2)协助班主任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纪律等诸方面的管理,对所在班的学生进行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必要的心理疏导,开展好班级日常各项工作和活动,共同参与班队计划制定、实施、检查及总结工作。

  (3)在课间操、集会、班队活动、各种外出活动、家长会、家访等时协助班主任做好工作;协助组织学生参加校内外各重大活动,以学生的安全和纪律教育管理为重点;每学期跟班主任进行必要的家访。

  (4)配合班主任管好教室及包干区卫生、协助班主任每天放学后检查教室门窗、电灯等是否关好,卫生用具是否安放有序。

  (5)协助班主任做好学期初注册、期末誊写素质报告单工作及收费等工作,协助班主任老师指导学生出好班级的板报工作。

  (6)配合做好各项学生工作及共同处理偶发事件,沟通家长与学校的关系;每学期应配合做好后进生的转化工作。

  (7)做好班主任交给的各项临时性工作。

  (8)在工作上与班主任互相支持,工作效果好,工作关系融洽。

  (9)副班主任在平时要对自己所做的工作进行记载,填好工作手册,工作认真负责的教师才能继续担任新一年的副班主任。

6. 保洁行为规范内容

刷牙:使用软毛牙刷,牙膏使用豌豆大小用量即可,将牙刷刷毛与外侧牙齿牙龈根部呈45°角斜放,均匀用力,上下刷动,使牙刷刷毛深入牙齿缝隙或牙龈沟,两颗牙为一组,约上下刷动5-6次可换下一组牙齿。

内侧牙齿刷牙方法与外侧牙齿刷法类似,牙刷不方便斜45°放置的牙齿,可直接将牙刷刷毛从牙齿根部向牙齿拂刷。

配戴假牙的人群可将假牙取下进行清洁,建议使用温水,每次刷牙约持续3分钟即可。

刷牙后可用牙刷轻轻刮动舌苔、上腭及口腔内壁进行舌体以及口腔整体的清洁。

7. 保洁的行为规范

(1)时刻保持仪表端庄、精神饱满、动作敏捷,工作中不喧哗、不嬉闹。

(2)工作时,不打瞌睡,不看小说、杂志,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

(3)坚持“优质服务,顾客至上”的服务宗旨,树立“顾客就是上帝”的服务意识。

(4)对待客户的询问,要准确回答。不允许手持清洁工具为客户指示方向,自己回答不清楚的问题应将客户带到有关部门,由相关人员接待。

(5)说话声音要清楚,注意问候、称呼及应答等礼节,正确使用礼貌用语。

(6)在客户的房间内进行保洁时,对客户的物品不应流露羡慕表情,不该去的地方不要去,不该动的物品不要动,注意行为举止,以免产生误会。

(7)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禁止乱丢烟头。

(8)不得将工具(包括地拖、扫帚杆、竹竿等)沿地拖行或扛在肩上行走。桶、垃圾铲、梯等应手持工具离地向上并紧靠手臂。

(9)进入客户房间前应先向客户说明,禁止在未经客户同意的情况下进入房间。

8. 保洁员行为规范准则十条

提供一份我们好好学习社区的资料给您参考:保洁员行为准则

1、自觉遵守公司员工守则和医院管理规责。

2、不迟到、不早退、遇风雨天气,提前半小时到岗。 3. 不倚墙靠物,不袖手、背手、插手 4.爱护工具节约使用物料,不私自“使”“用”“藏”客用品。 5.服从安排,对有争议的安排先服从后申报,不得擅自离岗,不服从管理或调动者管理人员有权直接辞退 。 6.上班不准会客、到任何区域聊天,包括与巡岗保安。 7.对捡拾物品,按规定上交,不得私分占用。 8.工作服整齐、干净,佩戴工作牌 9.有礼貌,热情帮助需要帮助的病人医生护士等,但不要过份热情。 10.对医院内部地形、管理方式、客户电话、名称及有关公司的事情不要外传。 11.遇突发事件,不慌不乱、注意安全、保证自身安全和人员安全后按程序处理。 12.精神振作、举止端正,工作态度不卑不亢。 楼层卫生要达到我们的工作要求,早晨在医生查房之前要完成基本的卫生清扫,卫生达不到要求,以及不遵守员工准则,警告后仍不改正者,将受到降薪或经济处罚

9. 保洁工作准则

公民道德规范

(一)道德修养的涵义

道德修养,包括个人的道德意识(认知、情感、意志、信念)和道德行为(言行、行动和习惯)的修养。

道德修养涵盖面很广:大而言之,包括怎样做一个忠诚的爱国主义者,做一个乐于奉献的集体主义者,做一个有理想的社会主义者,做一个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的继承者;小而言之,包括怎样做一个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职业道德的合格公民,怎样做一个文明的社会公民,等等。

(二)“八荣八耻”社会主义荣辱观

以热爱祖国为荣,以危害祖国为耻;

以服务人民为荣,以背离人民为耻;

以崇尚科学为荣,以愚昧无知为耻;

以辛勤劳动为荣,以好逸恶劳为耻;

以团结互助为荣,以损人利己为耻;

以诚实守信为荣,以见利忘义为耻;

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

以艰苦奋斗为荣,以骄奢淫逸为耻。

(三)公民道德基本规范

爱国守法

明礼诚信

团结友善

勤俭自强

敬业奉献

(四)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

政治坚定、忠于国家、勤政为民、依法行政、

务实创新、清正廉洁、团结协作、品行端正。

(五)仪陇县党政机关干部道德规范

爱党爱国、牢记宗旨、依法办事、

勤政优政、清正廉洁、文明礼貌。

(四)社会公德

文明礼貌

助人为乐

爱护公物

保护环境

遵纪守法

(五)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

服务群众

奉献社会

(六)家庭美德

尊老爱幼

男女平等

夫妻和睦

勤俭持家

邻里团结

(七)市民文明守则

1、热爱祖国,建设仪陇,不失国格人格,不做不文明事。

2、文明礼貌,助人为乐,不说脏话粗话,不损人利己。

3、讲究卫生,仪表端庄,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污物。

4、团结友爱,敬老爱幼,不打架斗殴,不闹邻里纠纷。

5、爱护公物,保护环境,不损坏公用设施,不践踏花木。

6、遵纪守法,维护公共秩序,不起哄闹事,不酗酒赌博。

7、弘扬正气,见义勇为,不放纵坏人,不助长歪风邪气。

8、计划生育,破除陋习,不看淫秽书刊录像,不奢办红白喜事。

(八)党政干部职业道德

1、要树立牢固的“社会公仆”观念,为社会整体谋利益,向人民负责。

2、要有强烈的事业心,善于学习,勤奋工作,不畏艰难,开拓进取。

3、要有高尚的情操,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不假公济私。

4、要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坚持原则,公道正派。

(九)司法人员职业道德

1、忠于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同一切反对社会主义国家,破坏社会主义法制的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为保卫祖国和人民的利益,不怕牺牲。

2、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公正执法,刚直不阿,不循私舞弊,不贪赃受贿。

3、忠于法律,忠于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偏听偏信。

4、敢于坚持真理,修正错误,不冤枉好人,不放过坏人。

5、文明办案,实行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严禁刑讯逼供,虐待犯人。

6、对国家机密、司法业务机密及个人隐私,按规定保守秘密。

(十)教育工作者职业道德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甘当人梯。

2、严谨治学,勤于进取,潜心研究教育理论和教学技能,提高业务水平。

3、热爱学生,诲人不倦,尊重学生人格,对学生一视同仁,做到既教书又育人,对学生全面负责。

4、为人师表,严于律己,仪表端庄,举止文明,遵纪守法,谦虚谨慎,以身作则,在学生中发挥示范作用。

5、教学相长,师生之间、教师之间,互助互学,共同进步。

(十一)医务人员职业道德

1、忠于医疗事业,热爱本职工作,对病人体贴入微,千方百计为病人解除病痛。

2、对病人极端负责,对医术精益求精,工作严谨细致,准确无误,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3、尊重病人的人格和权利,医疗服务中,礼貌端庄,语言文明,态度诚恳,满足病人合理要求,为病人保守秘密。

(十二)企业职工职业道德

1、热爱劳动,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反对雇佣劳动思想。

2、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规章制度,服从企业各级领导的指挥,执行操作规程,文明生产、安全生产。

3、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刻苦钻研生产技术,勇于革新挖潜,提高劳动生产率。

4、爱厂如家,爱护劳动生产设备,节约能源,降低消耗。

5、尊师爱徒,团结互助。

(十三)商贸职工职业道德

1、坚持社会主义经营方向,为满足市场需求,保障人民物质文化需要,不断开拓经营方式,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2、维护商业企业的信誉,公平交易,价格合理,保证质量,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对顾客诚信无欺。

3、精通业务,掌握信息,了解市场供求变化,及时组织好商品流通。

4、文明经商,礼貌待客,急顾客所急,帮顾客所需,尊重顾客,服务热情周到,注意仪容整洁,举止文雅,为顾客创造优美、整洁、方便、舒适的购物环境。

5、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收贿受贿、损公肥私。

(十四)个体劳动者职业道德

1、树立劳动致富的观念,自尊自爱,热爱本职,通过劳动为国家和社会作贡献。

2、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依法经营,用正当手段获取个人劳动所得,服从工商、税务、物价、城管、卫生防疫、公安等部门的管理,不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事。

3、文明经营,讲求信誉,公平交易,明码标价,按质论价,货真价实,童叟无欺,不强买强卖,不投机诈骗,不欺行霸市。

4、礼貌待客,优质服务,提高服务技能。

5、讲究卫生,保障健康,特别是饮食服务业卫生,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

6、注意时事政策学习,关心国家大事,互相帮助,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十五)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

1、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

3、遵守法律和纪律。

4、维护新闻的真实性。

5、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

6、保持廉洁奉公的作风。

7、提倡团结协作的精神。

8、促进国际友好合作。

1、献身科学,追求真理,勇于探索,敢于攻坚,不畏艰难,锲而不舍,为社会主义科学事业而奋斗。

2、努力发展农业生产,勤劳耕耘之时,应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劳动水平,搞好科学种田,遵守承包合同,爱护田地、山水林木资源及公共生产设施。

3、自觉履行对国家、集体应尽的义务,积极完成征购任务,向国家送交好粮,提供优质农副产品,支援国家建设。

4、发扬团结互助精神,扶贫救困,帮助贫困户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5、树立文明新风,破除封建迷信、旧的传统观念,勇于移风易俗,提倡艰苦朴素、勤俭持家。

(十八)中小学生守则

1、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国共产党。

2、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校规校纪,遵守社会公德。

3、热爱科学,努力学习,勤思好问,乐于探究,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有益活动。

4、珍爱生命,注意安全,锻炼身体,讲究卫生。

5、自尊自爱,自信自强,生活习惯文明健康。

6、积极参加劳动,勤俭朴素,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

7、孝敬父母,尊敬师长,礼貌待人。

8、热爱集体,团结同学,互相帮助,关心他人。

9、诚实守信,言行一致,知错就改, 有责任心。

10、热爱大自然,爱护生活环境。

(十九)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1、尊敬国旗、国徽,会唱国歌,升降国旗、奏唱国歌时肃立、脱帽、行注目礼,少先队员行队礼。

2、尊敬父母,关心父母身体健康,主动为家庭做力所能及的事。听从父母和长辈的教导,外出或回到家要主动打招呼。

3、尊敬老师,见面行礼,主动问好,接受老师的教导,与老师交流。

4、尊老爱幼,平等待人。同学之间友好相处,互相关心,互相帮助。不欺负弱小,不讥笑、戏弄他人。尊重残疾人。尊重他人的民族习惯。

5、待人有礼貌,说话文明,讲普通话,会用礼貌用语。不骂人,不打架,到他人房间先敲门,经允许再进入,不随意翻动别人的物品,不打扰别人的工作、学习和休息。

6、诚实守信,不说谎话,知错就改,不随意拿别人的东西,借东西及时还,答应别人的事努力做到,做不到时表示歉意。考试不作弊。

7、虚心学习别人的长处和优点,不嫉妒别人。遇到挫折和失败不灰心、气馁,遇到困难努力克服。

8、爱惜粮食和学习、生活用品。节约水电,不比吃穿,不乱花钱。

9、衣着整洁,经常洗澡,勤剪指甲,勤洗头,早晚刷牙,饭前便后要洗手。自己能做的事自己做,衣物用品摆放整齐,学会收拾房间、洗衣服、洗餐具等家务劳动。

10、按时上学,不迟到,不早退,不逃学,有病有事要请假,放学后按时回家。参加活动守时,不能参加事先请假。

11、课前准备好学习用品,上课专心听讲,积极思考,大胆提问,回答问题声音清楚,不随意打断他人发言。课间活动有秩序。

12、课前预习,课后认真复习,按时完成作业,书写工整,卷面整洁。

13、坚持锻炼身体,认真做广播体操和眼保健操,坐、立、行、读书、写字姿势正确。积极参加有益的文体活动。

14、认真做值日,保持教室、校园整洁。保护环境,爱护花草树木、庄稼、有益动物,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15、爱护公物,不在课桌椅、建筑物和文物古迹上涂抹刻画。损坏公物要赔偿。拾到东西归还失主或交公。

16、积极参加集体活动,认真完成集体交给的任务,少先队员服从队的决议,不做有损集体荣誉的事,集体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学会合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多观察,勤动手。

17、遵守交通法规,过马路走人行横道,不乱穿马路,不在公路、铁路、街头玩耍和追逐打闹

10. 保洁员工行为规范准则十条

是单位以优化公共秩序、优化单位形象、优化员工素质为目的并切合本单位实际而指定的员工通用的日常行为准则。

公共秩序和公共环境规范: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中途溜号;有事请假,并严格请销假手续。

2、严禁上班期间串岗、睡岗、玩手机、吃零食,看与工作无关的报纸、杂志、小说,做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禁止在会议场所、工作场所吸烟,吸烟者可至专门的吸烟处,保持清洁健康的工作环境。

4、除接待重要客人经批准外,工作日班前、班中不饮酒。

5、提倡简单、融洽、和谐的人际关系,员工之间互相尊重,紧密合作,不在办公场所争吵,不随意翻看拿取他人的物品。

6、提倡每天提前到达岗位,做好进入工作状态的准备,下班离开前清理收拾好现场物品。

7、保持工作区域、设备整洁,现场物品、使用工具、材料、量具整齐摆放。

8、爱护公共财物,不故意损坏和浪费,保养并管理好各类设备和物品,借用的物品和现金应及时归还和清账。

9、参加各种会议,注意遵守会议纪律,手机调至震动状态,不随便出入会议场所或接听电话。进出厂门规范。

10、上下班途中要遵守交通规则,骑摩托车要戴好安全头盔,严禁酒后驾车。

11、进入厂区,做到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并靠右手边行走。如果开车上下班,主动接受安保人员检查、登记。仪表、着装规范

12、员工上岗时整齐着装。即机关人员穿工服,一线员工要穿工服、工鞋、头戴安全帽。13、生产作业、办公区内不穿短裤、背心,不穿拖鞋,女员工不穿裙子、低胸衫、吊带裙(衫)以及露、透服装。办公室行为规范

14、上班时不做与工作无关的私人事宜,工作时间尽量避免私人电话,不玩电脑游戏,不进行网络聊天,不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

15、提倡无纸化办公,员工应充分利用公司建立的OA系统进行办公或信息传递与沟通。16、下班离开办公室时,应关闭电灯、电脑、空调、电扇、饮水机等,关好门窗。生产现场行为规范

17、进入生产车间与维修现场必须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工作中遵守劳动纪律,认真执行安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避免任何可能给自己和同事带来危险和危害的行为。

18、工作场所不打赤脚,不袒胸露背。工作服应系好纽扣(包括袖口、领口、襟口)。19、当班作业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本岗位的设备与工艺操作规程,严格控制技术工艺指标,精心操作。

20、各级管理人员在现场严禁手插衣兜、背手、双手叉腰、抱于胸前,要自然站立,形态自然。

21、各级管理人员安排工作、与人交谈要文明,不说粗话、脏话,不说不礼貌的口头语。22、各级员工必须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按时完成任务,不无故拖延和拒绝上级安排的工作。

23、上级交办的事情要迅速处理,遇突发事情尽快向上级汇报,并及时妥善处理,并及时汇报工作结果。

24、独立工作或出差时,应做到领导在与不在一个样,模范遵守公司各项纪律,主动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25、每一位员工都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不许对待工作不积极,消极怠工,一味等、靠、抱怨,工作中推诿扯皮,找各种理由推脱或者观望,逃避责任。日常行为规范26、对待客户有礼有节,一视同仁,坦诚守信,有诺必践。对外交往时,应本着礼貌平等,热情周到的原则,展示公司良好的对外形象,不可有过激的言行。在对外接待中,不铺张浪费,不以公款高标准宴请或娱乐。

27、实事求是是每一个员工的行为准则。凡事需以客观事实为依据,真实反应实际情况。所有上报数据或资料根据系统统一取数,不作假、不捏造。

28、倡导跨部门的无边界的协作,提倡有效沟通、快速行动。杜绝工作中各自为战,对部门间的协同采取消极或不合作的态度。

29、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是每一个员工的职业道德,员工对所掌握的有关公司的信息、资料和成果等严格保密,不得向其它任何公司或不相关的个人公开或透露。

30、各级干部要尊重公司赋予职权,不要利用职务之便做出任何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的权力

11. 保洁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关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法律、法规对文物、城市风貌保护、风景名胜区等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负责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动员居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组织居民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社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提供指导和必要的条件。

支持居(村)民委员会组织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村规民约。

第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并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文明宣传、引导。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人正常作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环境卫生工人劳动安全、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建立科学合理的工作评价、考核制度。

第八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另有规定外,由市、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综合执法部门,下同)依法实施。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条  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城市道路、河道以及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市政设施,由区(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街巷,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商品交易市场、会展场所、便民摊点群,由开办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临街门店由经营者负责;

(五)机场、车站、隧道、轨道交通设施、停车场、公园、广场、景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储备土地由管护单位负责,待建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建设工地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

(七)有海域使用权人的港口、码头、海水浴场、滩涂以及其他沿海各类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公共区域近海岸边、滩涂由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八)居民住宅区,由居民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

除前款规定区域外,其他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场所的产权人为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保持责任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无乱堆乱放,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按照规定扫雪除冰。

责任人应当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被劝阻人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责任人未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范围划分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划分办法划定责任区范围。责任区范围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跨区(市)的,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建(构)筑物外立面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禁止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形态和色彩。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的外立面残损、变色、有明显污渍,影响市容的,其责任人应当进行整修、清洗或者粉刷。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规定的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由市、有关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

第十六条  在建筑物外安装窗栏、遮阳(雨)篷、空调室外机、排气扇、广告支架等设施,应当符合设置规范,并保持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筑物的未封闭阳台、窗外、门外、屋顶、平台不得放置、悬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晾晒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建(构)筑物临街一侧需要设置隔离设施的,应当选用透景围墙、栅栏或者以绿篱、花坛、草坪等方式处理。

第十九条  待建土地的临街一侧,除已经进行绿化或者设置停车场外,应当按照规范设置围挡,围挡外观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城市雕塑、街景小品以及其他景观设施的造型、风格、色彩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残缺污损、色彩剥蚀等情形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清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应当保持平整、完好,发生塌陷、破损、隆起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处置,并在规定时限内修复。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的井盖、沟盖、篦子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正位。出现缺失、破损、移位的,应当立即修复;不能立即修复的,应当设立警示标志,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无法确定管理维护单位的,由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置。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设置照明、交通、监控、通讯、电力等设施,应当符合相关设置规划、标准;设施可以合并设置在同一桩杆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合并设置。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设施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出现污浊、腐蚀、破损的,设置单位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者更换。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道路新设信息亭、报刊亭、早餐亭、彩票亭和自助银行亭等设施。已经设置的,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并在许可期限届满后自行拆除;未取得许可手续或者许可期满后未自行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拆除。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从事经营活动。临街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

商品交易市场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经营,发现摊位经营者占用市场外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及时予以劝阻。

第二十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明确便民摊点群设置条件、数量、环境卫生要求等。

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摊点群设置规范,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划定本行政区域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并确定管理责任人。划定便民摊点群经营区域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便民摊点群责任人应当组织摊点经营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经营,并对产生的污水、污泥、油污、废弃物等进行处理。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道路两侧或者其他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经依法批准在道路两侧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的,应当保持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并在占用结束后及时清除建(构)筑物、临时设施和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区内的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堆放物品。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地桩、地锁以及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公共场地或者阻碍通行。

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或者放置其他障碍物圈占道路、阻碍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道路以外的公共场地或者居民住宅区的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城市河道以及近海岸边、滩涂等应当保持清洁,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废弃物、水面漂浮物。驳岸、护栏、涵闸等设施应当保持整洁、完好,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设施、地面、树木上刻画、涂写,或者张挂、张贴广告、传单等。因举办会展、节庆、文化、体育、旅游、公益宣传等活动,确需在建(构)筑物、设施上临时张挂、张贴宣传品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举办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规格等张挂、张贴,到期后及时清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作业,按照规定设置防治扬尘设施,不得污染周边环境。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围挡,设置警示标志。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违反规定,施工单位超出批准的范围作业或者施工完成后未及时拆除临时建筑以及施工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驾驶人、乘车人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违反规定向车外抛洒物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撒漏。发生物料撒漏污染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地的,责令清除,并根据污染路面长度与影响行车道全宽计算面积,按照每平方米一百元处罚款;不能按照面积计算的,按照每处五千元处罚款。

第三十二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经营者应当保持车辆整洁完好,并在规定的地点停放。使用人应当遵守道路通行规定,将车辆停放在规定区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租赁交通工具的停放管理。

第三十三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市、区(市)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他情形。

建筑物屋顶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设置大型立柱式广告和条幅广告。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其中,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应当经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违反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户外广告应当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户外广告发布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检查,发现出现锈蚀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整修或者拆除。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招牌总体规划和设置技术规范,限于标明本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标识,不得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同一单位在同一街面仅限设置一块招牌。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招牌,应当与建(构)筑物本身以及相邻招牌的高度、造型、规格等相协调,并保持整洁美观,出现破损、褪色、脏污、字体残缺的,其设置者应当及时维护、整修。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招牌设置技术规范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置夜景照明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夜景观总体规划。推进城市功能照明设施和夜景照明设施统筹规划、统筹设置。

按照规划应当配套建设夜景照明设施的建(构)筑物,夜景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既有建(构)筑物按照规划应当设置夜景照明设施而未设置的,经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同意,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并负责运行、维护。

第三十八条  夜景照明设施、户外广告、招牌等的照明设计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严格控制亮度和能耗密度,按照规定采取光污染限制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不得妨碍城市公共设施功能。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九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负责夜景照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迁移、拆除夜景照明设施。夜景照明设施损坏的,产权人或者管理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夜景照明设施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开启和关闭。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对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通知的期限内整改或者拆除的,经市、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整改或者拆除。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四十一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编制区域内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二条  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城市建设相关工程项目配套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与接收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于办理移交后十五日内书面告知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或者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改变使用用途。确需关闭、闲置、拆除、迁移的,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三条  废弃物处理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废弃物的处理,应当符合卫生和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立接收废弃物的处理场。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应当严格按照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设置厕位,并按照规定设置无障碍设施。

城市建成区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公共厕所,应当执行国家城市公共厕所一类标准。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规范设置标志,免费开放,不得擅自停用。未免费开放或者擅自停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商品交易市场应当设置二类标准以上的厕所;建设工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厕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鼓励单位的内部厕所免费对外开放。对免费开放的内部厕所,区(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指示牌,并予以适当补助。

第四十六条  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厕保洁管理服务规范进行维护、保洁,保持设施齐全、完好,保洁质量达到环境卫生质量要求。违反规定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单位、居民住宅区内的公用厕所,由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单位负责维护、保洁。

第四十七条  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应当遵循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其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许可。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的有关费用。违反规定未缴纳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单位处应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资源化利用和终端处置等环节的衔接,形成全过程运行系统。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投放。

引导居民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相应的垃圾容器或者指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场所。

生活垃圾分类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九条  居民生活垃圾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按照日产日清的要求负责清运。环境卫生专业单位应当将收集频率、运输线路等信息书面报告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或者不按照日产日清要求清运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清运作业应当按照规定时间,进楼院收集,并对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及时复位,清理作业场地。生活垃圾应当密闭运输,并在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地点倾倒或者处置。违反规定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工程建设妨碍生活垃圾清运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清运,不得积存。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  居民生活产生的大件废弃物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投放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装饰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袋装收集,交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或者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第五十一条  居民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负责维护和保洁。

道路、广场、机场、车站、码头、海水浴场等公共场所,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商品交易市场、便民摊点群、建设工地的责任人应当合理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并负责维护和保洁。未按照规定设置、更新废弃物分类投放收集容器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餐厨废弃物、工业废弃物、危险废物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废旧物品回收经营单位应当有固定收购场所,并保持整洁,不得污染周边环境。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城市粪便按照规定统一进行无害化处理。未接入污水处理系统的粪便,由责任单位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疏掏、清运和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售、使用、处置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按照每吨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罚款。

第五十四条  从事道路、管线工程建设维护以及树木栽培、修剪等施工作业的,责任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作业产生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绿地的养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修剪树木,处理倒伏、死亡树木,及时清除绿地中的废弃物。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禁止在镇建成区以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的街巷、广场等公共场所敞放、散养家禽家畜。

饲养宠物、信鸽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并采取措施防止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禁止在住宅楼外立面、楼梯、楼顶、走廊等搭建鸽舍、犬舍等禽畜笼舍。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法规对动物饲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  禁止下列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随处便溺;

(二)乱倒粪便、污水;

(三)乱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口香糖、物品包装等废弃物;

(四)在道路、广场以及居民区等露天场所焚烧废弃物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违反前款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网格化管理机制和常态化巡查机制,及时发现、处置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执法部门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需要立即清除道路或者公共场所的遗洒物、障碍物或者污染物,当事人不能清除的,执法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当事人不在场的,执法部门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

代履行的费用按照成本合理确定,由当事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均有劝阻、投诉、举报的权利。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其他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对接到的投诉、举报及时核实处理,在七日内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十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相应主管机关按照规定给予处理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  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侮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人、非法倾倒废弃物情节严重、暴力阻碍查处违法建(构)筑物等严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秩序的行为,执法部门在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可以将行政处罚信息记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所称招牌,是指用于标示名称、字号、商号等内容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设施。

本条例所称功能照明,是指通过人工光以保障人们出行和户外活动安全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夜景照明,是指在户外通过人工光以装饰和造景为目的的照明。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卫生设施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的专业设施,包括厕所、废弃物收集容器、环境卫生专用标志、环境卫生专用车辆及其停车场、废弃物转运站(间)、废弃物处理厂(场)和环卫工作间等。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从事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1月2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的《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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