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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行业补贴政策(家政行业政府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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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家政行业政府补贴政策

共涉及7大类24个补贴项目!

七大类别包括: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补贴、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自主创业人员补贴、家政企业相关补贴、吸纳就业相关补贴、其他就业相关补贴、服务类补贴项目。

01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招用奖励和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但登记失业满3个月以上女35周岁和男45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35/45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劳动合同不作时间要求,下同)。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3、工作(岗位)地点在本市范围内。

4、不属于下列招用情形之一:

①非员工制的家政服务(含钟点工);

②促销员、推销员、产品(服务)推广员、业务员、送单员、业务经理(助理)、私人家庭作坊、个体商贩;

③无固定薪金、无固定工作地点、工作内容不明确或者工作时间不饱和的;

④个体工商户主及其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35/45人员,企业投资者、经营者;

⑤ 社区股份有限公司招用“农转居”就业困难人员;

⑥ 劳务派遣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 庭”成员、35/45人员派遣往用工单位的;

⑦对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办理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并重新在原用人单位上岗的,困难认定时间与回原单位工作时间相距不足12个月的。

补贴对象:

1、社保补贴、招用奖励针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2、岗位补贴针对符合条件的个人。35/45人员不能申请岗位补贴。

3、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的用人单位,享受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

1、社保补贴: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2、招用奖励: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招用35/45人员,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用人单位奖励。用人单位承担政府采购工程、服务项目的,不享受该补贴。

3、岗位补贴:按每人每月900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属“零就业家庭”人员且年龄低于35周岁的失业人员享受政策期间不超过1年。

02公益性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开发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公益性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按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高校毕业生相关补贴

01小微企业社保补贴

补贴条件:

1、用人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社会组织;

2、用人单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的。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除外)。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单位承担部分的100%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02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

补贴条件:

1、按照省的部署开发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岗位;

2、相关岗位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3、在岗人员按要求完成相应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任务。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由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根据同类岗位人力成本等因素确定具体标准。本项补贴与基层就业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同一岗位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

03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条件:

1、属于深圳市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学年学生;

2、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城乡困难家庭(低保家庭、残疾人家庭、脱贫人口家庭、特困职工家庭)成员、特困人员、残疾毕业生、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补贴期限:一次性。

04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条件:

1、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就业(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不属于劳务派遣单位),或通过劳务派遣方式到街道、社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就业时属于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在同一单位连续正常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内人员除外)。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补贴期限:一次性。

05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条件:

1、本市普通高等学校和本市生源普通高等学校(不含职业院校)在校生;

2、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在校期间参加目录内的技能类职业资格培训、专项职业能力培训、特种作业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或职业技能竞赛,并于毕业前取得本市行政主管部门或接受政府职能转移的社会组织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含复审换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不含复审换证)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布有效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的标准,享受本市高校毕业生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期限:一次性。

06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补贴条件:

1、本市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2. 家政行业社保补贴政策

4050社保补贴钟点工有时间规定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社保补贴主要针对的就是灵活就业人员,灵活就业就是没有固定工作的,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的才叫灵活就业人员。所以时间上有明确的规定。

3. 家政行业政策扶持

区域不同,享受国家补贴不相同,一般情况能享受到300~600元不等!月嫂是母婴护理师的俗称,主要是专业护理产妇与新生儿,服务的内容以月子护理为主,新生儿的护理占80%,产妇的护理占20%。月嫂属于高级家政人员,不同于一般的家政护理员,通常情况下,月嫂工作集保姆、护士、厨师、保育员、保洁员的工作性质于一身。通常月嫂服务时间是24小时(实际有效工作时间为18小时),通常月嫂是在客户家里提供服务。

4. 家政行业政府补贴吗

4050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一、4050补贴也叫灵活就业补贴,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申请补贴:1、满足申请年龄:即女的年满40岁,男的年满50岁;2、就业方式为灵活就业,例如在个体工商户就业、做家政都是常见的灵活就业形式,一定不能是单位就业;3、参保类型为个人参保,单位参保和个体工商户参保不能申请;

二、申请程序:1、先到就近街道或社区进行失业登记;2、到灵活就业地所在街道或社区进行就业备案(备案资料包括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合同、雇主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在个体工商户上班还需要营业执照复印件);3、第二年申请时就业情况属实的社区工作人员会打电话通知去申请,提交相关表格和资料,就可以等到发放补贴了。

5. 家政行业政府补贴政策有哪些

河北省廊坊市对家政服务行业非常重视,于2020年7月7日由市发改委下发了征求意见稿 。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仅供参考 不知对你有没有帮助?

廊坊市发改委关于《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的落实措施》(冀发改社会〔2019〕970号)精神,按照市政府批示要求,市发改委代拟了《廊坊市办公室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自2020年7月7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的落实措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制定任务清单,明确任务目标

(一)推动院校开设家政专业。到2020年,全市2-3所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二)培育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市培育2家以上产教融合家政企业。实现全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商务局)

(三)支持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推动一批家政企业与有关职业院校组建家政服务职业教育集团。(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到2020年底前全市累计培训2万人次以上。(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妇联、市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制定员工制家政企业制度规范,通过推动家政中介机构转型,引导灵活就业人员逐步挂靠,发展一批员工制家政企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六)加强家政服务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完善全市家政服务企业和家政服务从业人员信用档案数据库。探索建立全市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落实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2019年底前要引入1家信用服务机构参与家政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市政府信用办、市商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京津冀家政服务供需对接。充分利用中国华北家庭服务业人力资源市场平台,促进京津冀家政服务供需对接、企业交流、信息共享,推动京津冀家政服务培训体系、培训标准、岗位能力证书互认。建立若干家政服务人员培训、输出基地,每年向京津输送家政服务从业人员200人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家政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制定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地方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积极争取国家级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支持我市企事业单位参与家政服务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加快制定家政服务市级地方标准,完善我市标准体系。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探索建立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持证上岗模式。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贯彻落实国家服务认证制度,积极推进我市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建立家政服务纠纷调解机制。

2019年11月底前完成热线整合工作,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市家政行业协会、市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培养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家政服务龙头企业。推动家政服务进社区,争取每个县(市、区)至少有1个家政示范社区。依托家政培训基地,打造具有我市特色的家政品牌。遴选有意愿的龙头企业,争取列入国家家政服务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计划。(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落实支持政策,明确责任分工

(一)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类项目,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市发展改革委)

(二)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支持职业院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使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等级证书。(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对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劳动力、“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退役军人和残疾人中有意愿从事家政服务的,可进行1次免费岗前培训。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发展等经费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师等培训资源。(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赁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六)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按规定返回失业保险费。(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商务局)

(七)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和职业责任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商务局)

(八)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从业人员工时,保障家政从业人员休息权利。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总工会)

(九)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向家政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和省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落户方面给予照顾。(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共青团廊坊市委、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

(十)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6号)关于家政服务业税费优惠的相关政策。(市财政局、市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服务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暖费用实行居民价格。(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二)积极争取纳入国家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河北),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市政府信用办、市行政审批局、人行廊坊中心支行、廊坊银保监分局、市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建立协调机制,推动工作落实

(一)建立协调机制。建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牵头的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成员单位责任分工,协调解决《实施方案》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二)建立通报制度。每季度对全市家政服务业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重要指标信息进行通报。

(三)加强宣传解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广泛进行政策宣传解读,让广大家政企业和人员全面了解政策,积极开展试点示范,宣传推广典型经验,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6. 家政行业政府补贴政策资金

家政服务业是指以家庭为服务对象,由专业人员进入家庭成员住所提供或以固定场所集中提供对孕产妇、婴幼儿、老人、病人、残疾人等的照护以及保洁、烹饪等有偿服务,满足家庭生活照料需求的服务行业。近年来,我国家政服务业快速发展,但仍存在有效供给不足、行业发展不规范、群众满意度不高等问题。家政服务业作为新兴产业,对促进就业、精准脱贫、保障民生具有重要作用。为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实现高质量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采取综合支持措施,提高家政从业人员素质

  (一)支持院校增设一批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原则上每个省份至少有1所本科高校和若干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开设家政服务相关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开展1+X证书制度试点,组织家政示范企业和职业院校共同编制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及大纲,开发职业培训教材和职业培训包,支持家政服务相关专业学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家政服务类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教育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等负责)

  (二)市场导向培育一批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到2022年,全国培育100家以上产教融合型家政企业,实现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地级市家政服务培训能力全覆盖。各地要以较低成本向家政企业提供闲置厂房、社区用房等作为家政服务培训基地,共享职业院校、社区教室等培训资源。(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负责)

  (三)政府支持一批家政企业举办职业教育。将家政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打造一批校企合作示范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举办家政服务类职业院校,各省(区、市)要设立审批绿色通道,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推动30家以上家政示范企业、50所以上有关院校组建职业教育集团。对符合条件的家政类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项目,优先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范围。(教育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提高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支持家政培训的力度。将家政服务纳入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工作范畴,并把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培训补贴范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支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项资金中列支。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大筹资力度,积极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地方人才经费和行业产业发展经费等支持家政服务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等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大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工作力度。对新上岗家政服务人员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家政服务人员每两年至少得到1次“回炉”培训。组织30所左右院校和企业引进国际先进课程设计和教学管理体系。组织实施巾帼家政服务专项培训工程,开展家政培训提升行动,确保到2020年底前累计培训超过500万人次。(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适应转型升级要求,着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

  (六)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根据用工方式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大力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是指直接与消费者(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家政服务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已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均认可为缴纳社会保险费),统一安排服务人员为消费者(客户)提供服务,直接支付或代发服务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并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的企业。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依法与招用的家政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家政服务人员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情形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应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家政服务人员可作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自愿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商务部负责)

  (七)灵活确定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工时。家政企业及用工家庭应当保障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权利,具体休息或者补偿办法可结合实际协商确定,在劳动合同或家政服务协议中予以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八)对员工制家政企业实行企业稳岗返还和免费培训。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为符合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员工提供免费岗前培训和“回炉”培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重点城市率先支持员工制家政企业发展。北京、上海等大中型以上城市要率先发展员工制家政企业,加大社保补贴力度,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改造作为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集体宿舍。各地支持有条件的员工制家政企业提供职工集体宿舍,园区配建职工宿舍优先面向员工制家政服务人员。(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三、强化财税金融支持,增加家政服务有效供给

  (十)提高家政服务业增值税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比例。研究完善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进一步支持家政服务业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扩大员工制家政企业免征增值税的适用范围。对与消费者(客户)、服务人员签订服务协议,代发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对服务人员进行持续培训管理,并建立业务管理系统的家政企业提供的家政服务免征增值税。(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开展家政服务“信易贷”试点。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引导和鼓励商业银行在市场化和商业自愿的前提下为信用状况良好且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拓展发行专项债券等多元化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发行社会领域产业专项债券。鼓励地方运用投资、基金等组合工具,支持家政企业连锁发展和行业兼并重组。(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四、完善公共服务政策,改善家政服务人员从业环境

  (十四)加强社保补贴等社会保障支持。对家政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予以社保补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五)支持发展家政商业保险。进一步研究家政服务商业综合保险方案。鼓励家政企业参保雇主责任保险,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专门的家政服务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组织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统一投保并进行补贴。(商务部、银保监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六)保障家政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最大限度把家政从业人员组织到工会中,探索适合家政从业人员特点的入会形式、建会方式和工作平台。完善家政从业人员维权服务机制,保障其合法权益,促进实现体面劳动。(全国总工会负责)

  (十七)积极推动改善家政从业人员居住条件。各地应将符合条件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集中配租,家政从业人员通过市场租房居住的,政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租赁补贴。支持各地采取多种方式帮助解决家政从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的需求。(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八)畅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发展路径。引导家政企业将员工学历、技能水平与工资收入、福利待遇、岗位晋升等挂钩。支持家政从业人员通过高职扩招专项考试、专升本等多种渠道提升学历层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十九)表彰激励优秀家政从业人员。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三八红旗手(集体)、城乡妇女岗位建功先进个人(集体)、青年文明号等评选表彰要向家政从业人员倾斜,对获得上述奖励以及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类、二类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家政从业人员,纳入国家高技能人才评定范围,并在积分落户等方面给予照顾。加大家政服务业典型案例宣传力度。(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

  五、健全体检服务体系,提升家政服务人员健康水平

  (二十)分类制定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家政服务人员体检项目和标准,育婴员、养老护理员等职业应实行更加严格的岗前健康体检,其他从业人员上岗前应按所从事家政服务类别进行体检。(商务部会同卫生健康委负责)

  (二十一)更好为家政服务人员提供体检服务。从事体检的医院或体检机构要明示收费标准,做好体检记录,缩短体检报告制作时间。(卫生健康委、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六、推动家政进社区,促进居民就近享有便捷服务

  (二十二)支持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家政企业在社区设置服务网点,其租赁场地不受用房性质限制,水电等费用实行居民价格。支持依托政府投资建设的城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场地)设立家政服务网点,有条件的地区可减免租赁费用。(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十三)加大社区家庭服务税费减免力度。落实好支持养老、托幼、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平台建设,健全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

  (二十四)建立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系统。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家政服务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全量归集家政企业、从业人员、消费者的基础信息和信用信息,并按规定向相关部门及家政企业充分共享金融、税务、司法等可公开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国家政企业和从业人员社会评价互动系统。(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优化家政服务信用信息服务。建立家政从业人员个人信用记录注册、跟踪评价和管理制度。开通家政从业人员职业背景信息验证核查渠道。依托“信用中国”网站、信用类应用程序(APP)等,按规定提供家政企业、从业人员的身份认证、信誉核查、信用报告等信息。(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加大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力度。基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联合奖惩系统,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和严重失信行为的家政企业及从业人员实行联合惩戒。开展家政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减少监管频次,提供融资、租赁、税收等便利服务。开展家政服务领域信用建设专项行动。(商务部、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家政供需对接,拓展贫困地区人员就业渠道

  (二十七)建立家政服务城市与贫困县稳定对接机制。把家政服务作为劳动力输出地区各类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重要培训内容,在中西部人口大省重点打造一批家政服务人才培训基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建立健全特殊人群家政培养培训机制。对困难学生、失业人员、贫困劳动力等人群从事家政服务提供支持。推进“雨露计划”。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家政服务培训。(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九、推进服务标准化,提升家政服务规范化水平

  (二十九)健全家政服务标准体系。开展家政服务国家标准修订工作。完善行业标准体系。研究制定家政电商、家政教育、家政培训等新业态服务标准和规范。推进家政服务标准化试点专项行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等负责)

  (三十)推广使用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规范家政服务三方权利义务关系,推广使用合同示范文本。家政企业应与消费者签订家政服务协议,公开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明确服务内容清单和服务要求。(商务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负责)

  (三十一)加快建立家政服务人员持证上门制度。政府通过多种方式,逐步实现统一为每一位合格的家政从业人员免费发放“居家上门服务证”,并在公共信息平台上实施诚信监管。鼓励各地参照上海等城市的先进经验,探索建立覆盖全域的家政持证上岗模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二)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家政企业要开展优质服务承诺,公开服务质量信息。开展家政服务质量监测。建立家政服务质量第三方认证制度。对家政企业开展考核评价并进行动态监管。(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三)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畅通“12315”互联网平台等消费者诉求渠道,发挥家政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作用,建立家政服务纠纷常态化多元化调解机制。(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发挥规范示范作用,促进家政服务业可持续发展

  (三十四)建立健全家政服务法律法规。加强家政服务业立法研究。充分发挥家政行业协会作用,制定完善行业规范。各地要制定或者修改完善家政服务领域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五)促进家政服务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家政服务业与养老、育幼、物业、快递等服务业融合发展。大力发展家政电商、“互联网+家政”等新业态。培育以专业设备、专用工具、智能产品研发制造为支撑的家政服务产业集群。(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三十六)培育家政服务品牌和龙头企业。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区域引领和示范效应的龙头企业,形成家政服务业知名品牌。实施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领跑者”行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

  国务院建立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牵头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家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各地要把推动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列入重要工作议程,构建全社会协同推进的机制,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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