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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公司招标文件(保洁招标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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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洁招标要求

环卫保洁及绿化保养所需资质:

(1) 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法人。

(2) 投标人资质要求,同时具备:

1 具备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叁级或以上资质。

2 具备《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证书。

2. 保洁服务招标要求

为促进全县物业管理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理顺物业管理体制,全面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切实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创建文明、整洁、安全、便利的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全县物业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出的建设“生态之县”、“宜居之县”为目标,以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群众居住质量、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建立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新机制为根本,全面提高住宅小区管理水平。

  (二)工作原则:总体按照“解决突出问题,完善服务功能,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水平”的原则,分步实施,整体推进。

  二、工作目标

  (一)建立并推行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物业综合管理机制。

  (二)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推行招标,招标率达到100%。《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签订率达到100%,《业主临时公约》签订率达到100%。

  (三)县物业供热办接管城区内无人管理小区,遗留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年底前整改率达到90%。

  (四)物业管理企业全部取得《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人员经过培训,经理持证上岗。

  (五)加强业主自律行为,年底前入住的小区80%以上成立业主委员会。

  (六)建立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制度。

  (七)开展县城内裸地硬化和绿化。

  (八)县城内100处二次供水水箱在8月25前100%完成清洗消毒。

  三、工作任务及分工

  (一)完成二次供水水箱清洗消毒工作

  1. 现有的二次供水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当限期改造,短期内不能改造的应当加强卫生管理,加大监督检测力度,并适当增加检测频次。(责任单位:卫生局)

  2. 二次供水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供水设施及设备完好,建立健全清洗消毒制度。二次供水设施每年清洗二次。消毒清洗后,经县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水质检验合格后方可供水。(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3. 负责对全县100处水箱的责任单位清洗消毒工作完成情况检查验收。全面检验水质,对水箱内水质不合格的责任单位立即整改,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责任单位:县卫生局、县物业供热办)

  (二)完成裸地硬化和绿化任务

  具备绿化条件的采取绿化方式覆盖,不具备条件的采取硬铺装方式覆盖。对车行道裸土地面,根据道路等级和承载能力,采用水泥混凝土或沥青混凝土结构,按照道路施工标准进行硬化。对人行道裸土地面,从路边石或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间进行硬铺装。不具备停车场功能的,采用普通人行步道板进行硬化;具备停车条件的,一律铺水泥或沥青混凝土。

  1. 城关镇所有街路、巷道、游园广场、城乡接合部、出入城口。(责任单位:建设局)

  2. 20个物业小区裸地9月末完成硬化和绿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3. 企事业单位自有庭院、自管居住区范围内和道路。(责任单位:产权单位)

  4. 临街商家业户门前破损踏步。(责任单位:业户、行政执法局)

  5. 基建工地内的裸土地面(包括已硬化出现破损形成的裸露地和未硬化的土路)进行分类硬化。(责任单位:建设局)

  (三)加大物业监管力度,规范物业管理行为

  1. 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哈尔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物业管理招投标的监督和指导,全面推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机制。(责任单位:建设局)

  2. 严格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审查。按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项目。加强物业管理企业的年检和资质评定。(责任单位:建设局)

  3. 强化物业管理监督。建立物业管理企业诚信档案、实行实名诚信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物业管理企业年检和定级的要件。督促物业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提供相符的服务,提高管理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建设局)

  4. 依据《哈尔滨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成立指导程序》依法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规范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行为,促进业主自律和民主决策,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建设局)

  5. 加大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缴力度。严格按照依政办发〔2007〕1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足额收取,按照业主所有、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切实收好、管好、用好维修资金,逐渐形成“资金依法交,问题有人管,故障有人修,设备有人换,物业质量优,生活环境好”的良好局面。(责任单位:建设局)

  6. 依据《哈尔滨市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规定》收取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对物业企业承接物业项目、提供物业服务的,应当交纳物业服务信用保证金,保证金由县建设局统一监管,专项用于物业企业擅自退出管理,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置等。(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

  城市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工作要接受建设局监督指导,各乡镇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物业管理条例》,各涉及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单位、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管理的责任,为物业管理创造良好的环境。

  1. 理顺管理体制,创新运行方式。

  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住宅小区,要明确由物业管理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争取年底前物业管理率达到100%;对达不到要求、基础设施不配套,不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无人管理的小区,统一由建设局物业供热办接管,提供基本的卫生保洁和二次供水服务。(责任单位:建设局)

  2. 建立责权明确的工作体系。

  县建设局为全县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县物业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认证工作,并会同相关部门抓好物业管理企业和住宅小区存在问题的整改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住宅区(楼)有关噪音、油烟污染的治理工作。

  县工商局负责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销售广告内容,加大对虚假销售广告的查处力度,对有减免、赠送物业管理费而损害其他业主利益的违规销售广告不予审批。治理和规范住宅小区(楼)各类经营行为。

  县法院对物业公司起诉业主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事实清楚、无争议的拖欠物业管理费的案件应依法采取支付令形式予以执行;对物业公司胜诉、业主拒不履行的生效判决应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县公安局负责住宅区(楼)安全防范工作,对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管理单位消除隐患,堵塞漏洞,完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物业企业安全防范服务能力和水平。督促落实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大力推广电子摄像监控系统、门禁对讲系统为主要内容的安防技术,建立健全以管理单位为主体的群防群治工作制度,构建住宅小区(楼)安全防范体系。及时对住宅小区(楼)发生的治安、犯罪案件进行侦破。

  县行政执法局负责物业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使物业管理活动更加规范,促进物业管理水平的提高。

  社区居委会负责根据辖区内住宅小区的划分,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协调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

  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供应单位作为经营和受益单位,负责住宅小区(楼)相关管网、线路的铺设、维修及费用的收缴工作,一律实行收费到户。物业企业必须与相关部门签订委托代收协议后,方可代收水、电、有线电视、燃气等费用。

  四、保障措施

  (一)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加强居民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层层落实责任。成立县物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代赵长满任组长,副张树文、王国柏、李继东,助理王迎春任副组长,副李继东为常务副组长。县建设局、法院、房产住宅局、卫生局、环保局、公安局、行政执法局、工商局、依兰镇等为成员单位。建立县、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的责任体系和长效管理机制。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承担起社会管理责任,切实把居民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二)密切配合,抓好整改。规范物业管理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要坚持“条块结合、区域负责”的原则,县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项工作的监督、指导;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建设局)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日常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县政府相关部门要上下联动,密切配合,针对物业管理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整改。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开展贯彻《物业管理条例》,整顿规范物业管理市场活动,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的政策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使广大居民了解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权利义务,进一步增强参与意识和维权意识,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使物业管理逐步走向良性循环轨道。

  (四)强化管理,巩固成果。县政府相关部门要把物业管理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工负责,强化管理,定期检查。特别是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后,要进一步明确责任,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切实维护广大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

3. 招标保洁公司要求

招投标经理工作职责

1. 熟悉招投标法、招投标管理知识和及各环节流程,精通CA电子投标平台系统;

2. 负责投标项目的报名、入库备案、技术标编制、开标组织等工作;

3. 配合市场部搜集市场信息,拓展投标渠道,业内同行业单位的联络、合作对接;

4. 负责投标项目立项工作,制定项目任务书,跟踪设计、造价、工程等投标部门的工作进展,审核投标策划书并监督实施按期完成投标文件制作及递交;

5. 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解读、招标数据分析等商务有关内容,负责投标过程中的牵头组织工作,做好投标总结;

6. 负责投标资料的收集和归纳,各地招、投标情况的信息汇总、整理分析;

7. 组织建立及完善客户档案,定期与客户沟通,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4. 保洁服务招标公告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热管理,节约能源和资源,减少污染物排放,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热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发展供热事业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贯彻节约资源的基本国策,将供热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采取措施发展集中供热。

  第五条鼓励开发和应用节能、高效、环保、安全的供热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支持热、电、冷联供,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和供热煤耗超标的小火电机组。

  鼓励利用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清洁能源及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展供热。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保障符合有关规定的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工业余热、煤矸石、垃圾等发电的机组与电网并网运行,上网电价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贸易、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供热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制度,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受理有关供热质量、收费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供热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供热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规划的要求,并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工程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

  第十条从事供热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的要求,配套建设供热设施,或者预留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

  预留的供热设施配套建设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十二条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应当逐步进行改造,并安装温度调控装置和热计量装置。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应当安装分户热计量装置;不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的,可以采取单元计量、楼宇计量等方式安装热计量装置。

  既有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在围护结构节能改造中,应当同步进行供热系统节能改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对既有公共建筑供热系统先行改造,促进供热系统节能。

  第十三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不得新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按照规定限期停止使用,并将供热系统接入集中供热管网。

  第十四条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供热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供热工程项目档案。

  第十五条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供热系统保修期内的维修、调试等保修责任。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得低于两个采暖期;保修责任未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供热系统的保修期不受两个采暖期的限制。

  供热系统的保修期,自居住建筑或者公共建筑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供热管理

  第十六条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的,不得从事供热经营活动。

  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可靠、稳定的热源;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且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供热设施;

  (三)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四)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五)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并经培训合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七)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的抢险抢修队伍和设备;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申请从事供热经营活动,应当根据供热规模向设区的市或者省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证明材料。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核发供热经营许可证;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供热企业,并与其签订供热特许经营协议,授予其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的供热特许经营权。

  第十九条供热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6个月前向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供热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用热作出妥善安排。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供热企业在采暖期内不得停业、歇业。

  第二十条供用热双方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

  供用热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供热时间、供热参数、收费标准、缴费时间、结算方式、供热设施维护管理界限、违约责任以及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供热企业进行年度供热设施检修,应当避开采暖期,并提前15日通知相关用户。

  在采暖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企业应当提前两日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企业应当及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用户。

  第二十二条居民采暖期起止时间由县(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采暖期内用户室内供热温度,在正常条件下不得低于16℃;低于16℃的,供热企业应当减收或者免收热费;因用户原因导致室内供热温度低于16℃的,由用户承担责任。供用热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户室内供热温度的具体检测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三条居民采暖热价实行政府定价;其他热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由供用热双方按照政府指导价协商确定。

  逐步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制度,实现按照用热量计量收费。具体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供热主要原材料的市场价格等因素,按照法定程序适时调整热价。

  第二十四条热价的制定和调整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和公平负担的原则。

  制定和调整热价,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用户和供热企业等有关方面的意见,并采取措施减少对低收入用户用热的影响。

  第四章用热管理

  第二十五条需要用热的单位和居民,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用热手续。

  单位用户变更用热面积、用热量以及其他用热登记事项的,应当向供热企业办理变更手续;居民用户终止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当向供热企业提出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用户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热价或者供用热合同约定的热价,按时向供热企业缴纳热费。

  用户有权就供热收费、供热服务等事项向供热企业查询,供热企业应当在3日内予以答复。

  第二十七条供热企业工作人员在入户抄表和对用户室内供热设施进行检查、维修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任何用热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换热装置等;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供热运行方式;

  (四)其他妨碍供热设施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五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九条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用户可以委托供热企业对其所有的供热设施进行更新、改造、维修和养护。

  第三十条供热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其维护管理的重要供热设施,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网、标志、井盖、阀门和仪表等供热设施。

  第三十二条从事工程建设,不得影响供热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供热企业查明有关地下供热管线的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供热企业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供热企业协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三条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

  (二)挖坑、掘土或者打桩;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危险废物;

  (五)排放污水、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

  (六)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供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对其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供热设施正常运行。

  第三十五条供热企业应当制定供热事故抢险抢修应急预案,公布维修、抢险和供热服务电话,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供热企业发现供热事故或者接到供热事故报告后,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组织抢险抢修,并按照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供热系统未安装温度调控装置、热计量装置或者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新建分散燃煤锅炉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取得供热经营许可证从事供热经营活动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

  (三)未按照规定要求连续、保质、保量供热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供热企业擅自提高热价或者变相提高热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个人可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室内供热设施上安装放水阀、排气阀或者换热装置的;

  (二)未经供热企业同意,擅自改动供热管道、增设散热器或者改变用热性质的;

  (三)在供热管道上安装管道泵等改变用热运行方式的。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供热管道、标志、井盖、阀门、仪表等供热设施或者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供热设施安全而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供热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热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敷设管线的;

  (二)爆破作业的;

  (三)堆放危险废物的;

  (四)排放腐蚀性液体或者气体的。

  第四十二条供热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供热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

5. 保洁招标要求有哪些

  一)为业户及客户提供一个安全,舒适、快捷的工作环境,  (二)确保写字楼功能的正常发挥  (三)使物业保值增值  (四)应与《全国物业管理示范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要求相符合  写字楼物业管理的内容  (l)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大厦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责、权、利关系,并制定业主公约或用户公约。  (2)制定物业管理方案,草拟写字楼各项管理制度、服务质量标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各工作岗位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  (3)根据业主或投资者投资这类物业的意向,是业主自用还是出租或部分自用部分出租,是一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占用一幢写字楼,是单用途还是多用途等具体‘情况,成立大厦业主委员会。  (4)根据写字楼不同的标准和各部分的用途,编写物业管理维修公约,计算楼宇各部分所占的管理份额,使各单位使用者公平地负担管理费及管理专项维修资金的支出。  (5)物业管理企业根据写字楼的特点及周边环境制定出争创全国或省、市、自治区物业管理示范大厦的规划与具体的实施方案并落实到各部门。  (6)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写字楼的接管验收工作。  (二)租售营销服务  为了使写字楼保证较高的出租售和较高的收益,物业管理公司必须做好营消服务,写字楼营消的市场调研和营消计划制定,整体形象设计、宣传推介,引导买租客户考察物业,与客户的联络、谈判、签约,帮助客户和业主沟通等均属于写字楼的营消推广服务范畴。  (三)写字楼的商务服务  写字楼一般设有商务中心,是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方便客户,满足客户需要而设立的商务服务机构。  1、硬件配置  写字楼的商务中心应配备一定的现代化办公设备,商务中心设备的配备,可根据服务项目的增加而逐步添置,商务中心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保养,是服务保障的前提条件。  2、服务要求  客户对商务中心服务质量的评价,是以服务的准确、周到、快捷为出发点。商务中心工作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了解清楚客户所需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及服务要求,向客户讲明收费标准,准确、迅速地完成服务项目。  写字楼商务中心的服务项目应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设置,主要包括以下服务内容  (1)各类文件的处理、打印服务。  (2)长话、传真、电讯、互联网服务。  (3)邮件、邮包、快递等邮政服务。  (4)商务咨询、商务信息查询服务。  (5)商务会谈、会议安排服务。  (6)电脑、电视、录像、幻灯等设备的租赁服务。  (7)临时办公室租用服务。  (8)翻译服务。  (9)报刊、杂志订阅服务。  (10)文件、名片等印刷服务。  (11)客户外出期间保管、代转传真、信件等。  (12)秘书培训服务。  (四)写字楼的前台服务  在写字楼市场的意筝百遍目数化的今天,谁能为客户提供更好的服务,谁就能够拥有更多的客户,谁就能够在写字楼市场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写字楼的前台服务主要项目有:  (1)钥匙分发服务。  (2)问讯、引导服务和留言服务。  (3)物品寄存服务。  (4)信件报刊收发、分拣、递送服务。  (5)行李搬运、寄送服务。  (6)出租汽车预约服务。  (7)提供旅游活动安排服务。  (8)航空机票订购、确认服务。  (9)全国及世界各地酒店预定服务。  (10)代订餐饮、文化体育节目票务服务。  (11)文娱活动安排及组织服务。  (12)外币兑换。  (13)花卉代购、递送服务。  (14)洗衣、送衣服务。  (15)代购清洁物品服务。  (16)其他各种委托代办服务。  (五)房屋建筑及附属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写字楼建筑的维修养护和住宅、商厦等其他类型物业的做法基本相同,要求做到大厦栋号、楼层有明显引路标志,无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大厦外观完好、整洁,保证房屋的完好率和维修及时率、合格率,并建立回访制度和回访记录。  物业管理公司还应监督业主和使用人对写字楼进行的二次装修,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和使用人,以确保楼宇结构和附属设施、设备不受破坏。  2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  写字楼的设备先进,智能化程度高,对维修养护和使用管理要求较高,所以,设备设施使用管理及维修养护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一项重点内容。《全国城市物业管理优秀大厦标准及评分细则》关于大厦设备管理的要求远远多于和高于一般住宅小区的管理标推。为了保证设备能够良好地正常地运行,延长设备的使用年限,应制定严格的设备养护和维修制度,下功夫做好设备的日常养护、检修工作,不能坐等报修。此外,设备管理人员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以最短时间内处理突发运行故障。  (六)环境保洁与绿化美化服务  1.保洁服务  标项额天后应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制定完善的清洁细则,明确需要清洁的地方,所需清洁次数、时间,由专人负责检查、监督。设有垃圾箱、果皮箱、垃圾中转站等保洁设备。写字楼的清洁卫生服务项目包括写字楼公共区域、走廊及通道的清洁,外墙的定期清洁,空调机房、变电房、楼层配电室清洁,电梯清洁保养,消防设备的清洁,供水、排水、泵房系统及其设备的清洁,公共照明设备的清洁,公共洗手间清洁,垃圾房的清洁,写字楼外围区域的清洁,停车场清洁服务,写字间内大清扫服务,清洗地毯服务,各类石材地面打蜡、抛光服务,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的清洗以及其他清洁卫生服务项目。  2、绿化美化服务  写字楼内外的绿化、美化管理也是写字楼物业管理的日常工作内容之一。绿化美化管理既是一年四季日常性的工作,又具有阶段性的特点,必须按照绿化的不同品种、不同习性、不同季节、不同生长期,适时确定不同的养护重点,安排不同的落实措施,保证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绿地现象。  (七)安全管理服务  1、保安服务  (1)制定全面的保安工作计划,建立有效的保安制度,消除一切危及或影响业主与使用人生命财产和身心健康的外界因素。  (2)根据大厦平面布局和总面积、幢数、出入口数量、公共设施数量、业主及客户人数,配齐保安固定岗和巡逻岗的位置与数量。  (3)确定保安巡逻的岗位和路线,做到定时定点定线巡逻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特别注意出入口、隐蔽处、仓库、停车场(库)等处。  (4)建立24小时固定值班、站岗和巡逻制度,做好交接班工作。  (5)完善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在主要人口处、电梯内、贵重物品存放处及易发生事故的区域或重点部位安装闭路电视监视器,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  2.消防管理  (1)建立完善的消防管理组织。建立公司总经理、部门经理、班组长3级防火组织,并确立相应的防火责任人。组建以保安部人员为主的专职消防队伍和由物业管理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人员、业主、客户组成的义务消防队伍。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防火制度,明确防火责任人的职责,制定防火工作措施,从制度上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将防火责任分解到各业主、客户单元,由各业主、客户担负所属物业范围的防火责任。  (3)进行消防宣传。宣传的形式有消防轮训。利用标语或牌示进行宣传,发放消防须知(防火手册)。宣传的内容有消防工作的原则、消防法规和消防须知。定期组织消防演习。发动大家,及时消除火灾苗头和隐患。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设施,建立消防管理档案。  (5)定期组织及安排消防检查,根据查出的火险隐患发出消防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6)制定灭火方案及重点部位保卫方案,明确火灾紧急疏散程序。做好疏散的准备工作,人员疏散为主为先,转移危险品、抢救贵重财产在后。  3、车辆进出与停车服务  主要是做好停车场(库)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加强车辆进出与停车的引导服务和及时疏导来往车辆,使出入写字楼的车辆井然有序,保证车辆及行人的安全。  ====================================================================  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收费参考标准  序号 项目与服务内容 服务标准 收费标准  (元/月/平方米) 备注  一 房屋及维修管理 1、确保办公楼(区)房屋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2、及时完成各项零修任务,零修合格率100%,一般维修任务不超过24小时,并建立回访记录。 0.30-0.60元 建筑面积包括办公楼及附属建筑物,下同。  物业管理单位为保持办公楼(区)完好,及时完成有关维修任务,做好房屋维护管理工作。  二 给排水设备运行维护 1、建立正常供水管理制度,保障水质符合国家标准、防止跑、冒、滴、漏,对供水系统管路及设备进行日常清洁卫生并定期清洗消毒。  2、定期对排水管进行清通、养护及清除污垢,保证室内外排水系统通畅。  3、及时发现并解决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故障排除不过夜,做好节约用水工作。 0.30-0.50元  对办公楼(区)室内外给排水系统的设备、设施,如水泵、水箱、气压给水装置,水处理设备、消防栓、管道、管件、阀门、水嘴、卫生洁具、排水管、透气管及疏通、水封设备、室外排水管及其附属构筑物等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养护维修。  三 供电设备管理维护 0.40-0.80元  对办公楼(区)供电系统高、低压电器设备、电线电缆、电气照明装置等设备正常运行使用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1、供电范围内的电器设备仪器仪表定期巡视维护和重点检测,建立设备档案、台帐、维修记录,做到安全、合理、节约用电。  2、建立严格的配送电运行制度、电气维修制度和配电房管理制度,供电和维修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3、建立24小时运行维修值班制度,及时排除故障,零维修合格率100%。  4、加强日常维护检修,公共使用的照明、指示灯具线路、开关要保障完好,确保用电安全。  5、管理和维护好避雷设施和办公楼(区)灯光亮化等设施。  四 电梯运行维护 1、建立电梯运行管理、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制度,电梯按规定时间运行,安全设施及附属设施完好,轿厢、井道保持清洁。  2、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规定和安全规程,电梯准用证、年检合格证、维修保养合同完备,定期进行维修保养。  3、电梯出现故障,接到报修后维修人员应在20分钟内到达现场抢修,及时排除故障。 8层以下(含8层)  800元/月/梯  8层以上每层加10-20元  电梯运行管理和结机房设备井道系统轿厢设备进行的日常运行管理和养护。  五 空调系统运行维护 1、建立空调运行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空调系统安全运行和正常使用,运行中无超标噪音和严重漏滴水现象。  2、定期检修养护空调设备,保证空调设备、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3、空调系统出现运行故障后,维修人员应及时到达现场维修,并做好记录,零维修合格率100%。 0.30-0.50元 其它类型空调设备的维修,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集中空调系统的运行管理及冷水机组,水泵、风机盘管、热交换器、管道系统、各种阀类、采气装置和各类风口、自动控制系统等设备的日常养护维修。  六 消防系统维护 1、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搞好消防管理工作,确保整个系统处于良好的状态。  2、定期检查保养消防设备,维保质量达到消防要求,保证系统开通率及完好率。  3、每月对消防设备定期检查一次,重大节日增加检查次数,有故障时,维修人员应及时到场。  4、经常组织义务消防员的培训和演习。  5、确保整个消防系统通过消防部门的消防年检,取得年检合格证。 0.10-0.30元  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室内灭火栓;排防烟系统;安全疏散、应急系统;防火门系统;二氧化碳等灭火系统进行日常管理和养护维修。  七 环境卫生管理 1、建立和落实环境卫生管理制度,环卫设施齐备。  2、实行标准化清扫保洁,专人负责检查监督楼梯、扶手、大厅、走廊、电梯间、茶水间、地下室、天台、内外墙面、停车场(库)、道路等,所有公共区域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无废弃物、污渍,卫生间洁净无异味。  对办公楼(区)公共场所和周围环境定期进行预防性卫生消杀。垃圾实行袋装化,及时清运,确保办公楼(区)和卫生包干区容貌整洁。 0.40-0.60元  办公楼(区)内楼梯、大厅、走廊、天台、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公共活动场所、楼宇外墙等所有公共场地的日常清洁保养,垃圾等废弃物清理和化粪池清掏等。  八 除“四害”管理和卫生消毒 1、采取综合措施消灭老鼠,鼠密度用粉迹法测定不得超过5%,用鼠夹法测定不得超过1%,鼠征阳性房间不得超过2%。  2、严格控制室内苍蝇孳生地,办公室、大厅、走廊、餐厅、厨房、车库及室内公共部分都应达到基本无蝇。  3、采取综合措施杀灭蟑螂,房间蟑螂侵害率不得超过5%,有蟑螂房间的成虫数不超过5只;有蟑螂未孵化卵荚的房间不得超过2%,有卵荚平均数不得超过2个。  4、严格控制室内外蚊虫孳生,逐步做到有蚊房间的蚊数不得超过3只。  5、在化学防治中,注重科学合理用药,不使用国家禁用的药品。 0.10-0.40元/次/平方米 除“四害”和卫生消毒工作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与防疫及有关部门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要求和收费标准。消杀按实际面积计算,药品费另收。  灭鼠、灭蚊、灭蝇、灭蟑螂达到全国爱卫会规定的标准。科学有效地进行卫生消毒。  九 绿化管理 1、植物配置合理、绿地充分,无裸露土地。  2、花草树木生长正常,剪修及时,无枯枝死权及病虫害现象。  3、绿地管理和养护措施落实,无破坏、践踏及随意占用现象。 0.20-0.40元 办公楼(区)花卉摆放养护及节假日装饰等美化服务,根据机关要求由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  办公楼(区)树木、花草、绿地及“门前”规定区域绿地的日常养护和管理。  十 传达、保安、秩序管理 1、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其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正常工作环境和办公楼(区)安全。  2、严格验证、登记、杜绝闲杂人员进入办公楼(区),环境秩序良好。  3、维护和保证防盗、防火等报警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对办公区的安全状况实行24小时监控,做好安全防范和日常巡视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迅速有效地处置突发事件。  4、道路畅通,各种车辆停放有序。 0.40-0.70元  办公楼(区)来人来访的通报、证件检验、登记等;防盗报警监控设备运行管理。门卫、守护和巡逻,公共秩序维护,治安及其它突发事件处理等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放管理等。  十一 会议服务 1、建立会议室管理制度,制定会议服务规程并认真落实。  2、做好会议室的音响服务,保证开水供应并定时续水,保持室内整洁。 1元/半天/平方米 贵宾接待室、多功能厅、礼堂等场所,根据本单位情况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会议的音响保障、开水供应、保洁等服务。  十二 代办性服务 1、根据机关委托的要求,保证报刊征订和报刊、邮件、汇款分发及时准确,按时完成各项代收代缴任务。  2、根据有关规定和标准收费和缴费,计数准确,各种收费凭证齐全。 总额1%  受机关委托,为机关代办报刊征订和邮件收发,代收代缴房租、电话、水、电、气费等公共缴费服务。  十三 其它项目  办公楼(区)报警监控设备、楼宇自控设备、通讯设备、卫星接收设备、网络设备等的管理维护维修及特约服务项目等,由各部门按照《江苏省省级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精神,参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根据本单位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十四 社会物来管理企业进行管理  以招标方式聘用社会物业管理企业承包机关办公楼(区)物业管理服务部门,由双方根据市场调节确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质量和价格。

6. 保洁公司招标书

1、保洁公司购买保洁服不要招标。

2、因为购买保洁服是根据公司对保洁服装要求,比如颜色、款式,在网上买也行,实体店买也行,只要合适就消费,不需要招标。

3、所谓招标一般指的一些工程项日,想做的家家多,有竞争,作为开发商这就需要招标,谁家中标谁家干。

7. 保洁招标资质要求

一、物业公司只做保洁项目也是需要资质证书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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