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树人家政保姆
所谓校外培训法,指的是2021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
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学科类校外培训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校外培训机构和学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采用预付式消费开展经营活动的本市学科类校外线下线上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机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思想政治、地理、历史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机构。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外语语言类机构。
第三条 预付式消费是指学员预先向机构支付培训服务费用,在本机构或本机构经营体系内兑付相应培训服务的一种消费模式。
预收费是指机构预先收取的学员培训服务费用。
第四条 机构开展培训应全部使用教育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的《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严禁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学员合法权益。
第五条 收费项目与标准应在办学场所、网站等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于培训服务前向学员明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员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第六条 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按课时收费的,每科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超过60课时的费用。按周期收费和按课时收费同时进行的,只能选择收费时段较短的方式,不得变相超过3个月。
规范提前收费时间。按培训周期收费的,不得早于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按课时收费的,不得早于本门科目剩余20课时或新课开始前1个月收取费用。
第七条 学员预收费用须全部进入本机构学费专用账户,不得使用本机构其他账户或非本机构账户收取培训费用。
第八条 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学员出具以机构名义开具的发票等消费凭证,学员索要消费凭证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同时机构不得以举办者名义或其他公司名义向学员开具消费凭证。
第九条 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不得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机构不得诱导其他年龄段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费用。
第十条 学员在课程开始前提出退费的,机构原则上在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所有费用。
学员在课程开始后提出退费要求的,应按已完成课时的比例扣除相应费用,其余费用原则上在15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且不违反上述退费原则的除外。
第十一条 学员与机构发生退费纠纷的,机构不得以资金监管或学员使用培训贷方式缴纳培训费用为由,拒绝学员的合理诉求。
第十二条 学员与机构因收退费问题发生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学员与机构协商解决;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机构预收学员培训费的,须采用银行存管模式开展资金监管,机构应将必要的交易信息提供至存管银行。存管资金拨付须与授课进度同步、同比例。机构授课完成并经学员确认同意,存管银行应于5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机构授课完成且履行告知义务后,学员超过15日未确认的,存管银行视为确认同意,履行资金拨付。
机构可采用全额保证金监管模式进行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保证金总额不得低于本机构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缴纳的总金额。总金额可按上年度机构收取所有学员单个收费周期费用的平均值测算。
第十四条 机构不配合资金监管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移交执法部门调查处理,并依法依规实施信用公示。对学员权益造成损害的,机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 机构可以自主选择符合预收费资金存管条件的银行,开立一个资金存管账户。存管银行不得侵占、挪用预收费资金,不得因提供存管服务而额外收取机构、学员费用。
第十六条 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工作职责,定期将预收费资金信息和风险情况与教育行政部门共享。存管银行对纳入存管的预收资金实施常态化监测,对于预收费资金出现异动的,按照相关标准和约定时限,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提示。
依据风险程度,有关部门可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机构实施差异化监管,对收退费规范、预收费风险低的可减少检查频次;对退费投诉集中、预收费风险高的进行重点监测,加大检查频次和力度,督促机构合规经营。
第十八条 在预收费资金监管过程中,有关部门、机构、存管银行应当对收集的学员及家长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发文机关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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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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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十大私立学校
1,北京王府学校
王府学校创建于1996年,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是一所国际化学校,采用英美先进教学模式,英文原版教程,学校宗旨意在为学生提供最优秀的学习环境,轻松快乐的学习氛围,着重培养学生的国际视野以及全面的基础素质。
2,深圳国际交流学院
创建于2003年,是国际委员会,英国剑桥考试院授权的全日制高中,学校的课程与国际知名学校接轨,共有26门国际高中课程,深圳国际交流学院师资力量雄厚,拥有超过半数经验丰富的外籍教师,而且整个教学过程采用全英文教授,为学生提供一个良好的英语环境。
3,上海惠灵顿国际学校
是英国惠林顿公学的分校,创建于2014年,学校课程教育方式完全采用英国惠林顿的模式,在这里可以体验英国正宗的贵族式教育,而且学校还专门提供国际的IGCSE和IBDP课程,让学生在精英教育的道路上迈出最坚实的一步。
4, 广州市英东中学
是由香港大慈善家霍英东基金出资建立一所国际化学校,学校采用全日制寄宿管理,英东中学地理位置优越,威武美丽的南沙东部,这里依山临海,学校环境十分幽静,而且学校的现代化设施齐全,学习,运动场所齐全。
5, 北京圣保罗美国学校
是北京二中和纳赛尔国际学校合办的一所国际化学校,学校采用的纯正美式教育,在这里学生可以提前学习适应欧美的教学环境,而且都是欧美同步教程,为同学们下一步留学海外打下坚实基础。
6, 昆山加拿大国际学校
中国十大私立高中之一,成立于2012年,是国际IB组织批准的国际学校,学校提供十二年级的国际课程,主要以加拿大安大略教学大纲为基本,并结合中国的特色教育,充分培养学生主观性,自信心以及优秀品格。
7,武汉海淀外国语实验学校
位于武汉光谷,汤逊湖边,北京外国语学院在武汉建立的双语国际高中,学校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教学设施齐全,学校的管理团队和师资力量都来自于北京资源,学生可以在这里得到中国最优质的教育。
8, 青岛格兰德中学
始建于2002年,是一所全日制国际学校,拥有1000余名学生,兰德中学宗旨是培养学生的大爱,真诚,果敢,坚毅和奉献优良品质,而且有自己一套独特的国际化教学体系,这里的学生不但能系统的学习中国文化知识,同时可以不断拓展自己的国际化视角。
9, 福州西湖国际学校
位于福建福州市鼓楼区,西湖湖畔,学校是投资3000万美元建立的一所国际化全日制高中,这里拥有一流的场馆和设施,包括高尔夫馆,室内运动场,音乐厅,美术室等特色场馆,学校内的外籍学生众多,在这里可以学习到最优秀的国际课程。
10, 赛德国际学校
中国十大私立高中之一,坐落于重庆市,学校占地120亩,一所园林式的国际学校,学校的教学成绩优异,每年都名列万州区全列,学校采用双语教学,外籍老师授课,为学生提供优质口语环境以及国际前沿的教学大纲。
4. 榆树保姆家政公司
苏轼一生遥望的故园:眉州三苏祠,漂泊人生中的温情旧梦。
宋代的眉州下辖4个县城:眉山、彭山、青神和丹稜。眉州因在峨眉山附近而得名“眉”。这里不仅山清水丽,而且是宋代的刻书中心之一。或许是因为刻书、读书的氛围浓厚,有宋一代,眉州出了大量的进士、学者。其中,苏洵、苏轼、苏辙就是最著名的三位。
在眉州城内西南,有一座三苏祠,是祭祀苏氏父子三人的祠堂。这祠堂原是苏家故居,元代改为祠堂,历经明清二朝,曾焚毁于兵火,又多次由官方修缮与重建,民国一度改名为三苏公园,千年来香火不断。大约是苏家兄弟二人少年登科、名动京城的故事太传奇太让人艳羡,在明代,还传说如果三苏祠中莲花并蒂而开,就是有人登科之象。
门前万竿竹,堂上四库书
苏氏在眉州是大姓,其先祖可追寻到唐代著名文人苏味道。武则天当政时期,苏味道跻身相位,官达“同凤阁鸾台平章事”,而到了中宗时期,他被贬眉州刺史并死于任所,从此眉州便有了“苏”这一姓。
从唐末经五代到宋初,苏家先辈无人为官。苏洵的祖父苏杲生了9个孩子,存活下来的只有苏序一个。苏杲善治家财,经济条件本来不错,然而经过了五代宋初的动乱,他害怕家中田产过多,贻害子孙,于是“终身田不满二顷”,屋子破败也不加以休憩。苏序已不算富有,又乐善好施,到苏洵成婚时,苏家已经可以用“极贫”来形容了。
苏洵一家人住在眉州治所眉山城西南角的纱谷行。苏洵的妻子程夫人同样出身于眉州大姓,而且家财富有,为了支持丈夫读书,她变卖了服饰玩物,几年内让苏家重新富裕了起来。所以,苏轼、苏辙兄弟在纱谷行苏宅的少年时代是富足安乐的。
苏家的宅院不算小,并有足够的婢妾。苏轼有乳母名叫任采莲,跟随程夫人有35年之久,后来苏轼辗转各地为官,乃至贬谪黄州,任氏均相伴随,直至去世。另有一位杨氏,是苏辙的保姆,后亦随苏氏兄弟从宦直至在徐州去世。
苏宅门口有榆树,据说是苏洵亲手所种。宅内有庭院,书房前有竹有柏,杂花满丛。院中树上挂满了红梨,池塘里开着白色芙蕖,有时候苏洵会叫上赤脚的婢子,在雨中采摘园中的果蔬。偶尔有友人来访,苏洵便以鸡肉和白酒招待,年幼的苏轼站在一旁听大人们谈天说地,常常感觉有所启发。
庭院中的树上常常集满了鸟雀,因为程夫人不让杀生,鸟雀便在低枝上筑巢,甚至会有四五百只桐花凤穿梭于其间。
5. 树人家政电话
1985年12月10日,“浙江社会大学”改为“浙江树人大学”。浙江树人大学学制为三年的专科情况如下。
1987年11月16日,省教委发文,同意学校筹建旅店管理专业,学制三年。
1988年3月29日,省教委发文,同意学校增设餐旅管理专业,学制三年
1988年6月3日,团省委同意建立共青团浙江树人大学委员会,组织关系隶属于共青团浙江省委员会。
1989年,设置国际贸易系,下设国际贸易专业;设置园林建筑系,下设园林建筑专业;设置工商管理系,下设工商管理专业及餐旅专业。
1992年5月18日,省教委批复同意增设装潢设计专业,学制三年,按艺术类招生
1992年6月20日,省教委批复同意设置金融专业,学制三年。
1994年1月31日,省教委同意增设家政、建筑设计、会计电算化三个专业,学制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