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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维护措施(保洁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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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保洁维护措施

消防设备日常维护保养管理规定

1.目的:检测设施设备性能,及时维护保养确保运转正常

2.适用范围:各项目参照执行

3.职责:安保部和工程部相互配合完成此项工作。

4.术语

5.程序

5.1消防设备的管辖:物业的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供灭火时使用,平时必须处于良好状态。

5.1.1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不准随便挪用和移动位置。

5.1.2消防报警系统每半年测试—次。

5.1.3楼内消火栓每季度进行一次带水试验,检查供水系统运行状态。

5.1.4楼内消防栓与灭火器每周检查一次,确保设备正常使用。

一 室内消防栓的检查内容:

(a)消火栓箱内的水带,水枪等设备是否齐备,水带有无霉烂,远程启泵按纽及其保护装置是否完好。

(b)消火栓栓体有无锈蚀、漏水现象、栓口橡胶垫圈有无损坏丢失,消火栓闸阀开启是否灵活,必要时应对阀杆加注润滑油。

(c)系统各种闸阀的启闭状态是否正常。为防止无关人员误动闸阀,有些闸阀可根据情况对其手轮加以锁封。

(d)消防水泵等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是否可靠。

二 灭火器的检查内容:

a) 灭火器箱的完好程度

b) 灭火器瓶光滑程度,生产日期

c) 灭火器是否使用,压力指数是否正常

5.1.5楼外消火栓、结合器每年保养二次。

5.1.6轻便灭火器材每半年进行一次检修。

5.1.7安保部负责消防报警系统的日常使用,工程部负责消防设备及安全通道指示灯的维修保养工作,对内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两部门应密切配台。

5.1.8各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消防设备、设施和消防器材必须设专人管理,经常保持设备的完好清洁,发现问题及时报保安保部。

5.1.9楼内的消防楼梯,疏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部门、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堵塞。

2. 保洁环境保护措施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环境卫生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因为城市环境卫生与人们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只有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的治理,人们才能生活在更加美好的环境中。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有效的管理,不仅是社会的公共事业,更重要的是关系到每一个市民的事业。那么作为环卫工作者,将如何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呢?根据我市目前环境卫生现状,结合我多年来的工作经验,我认为要做到宣传与管理相结合。

一、大力宣传、提高市民素质

市民素质偏低、环卫意识不强,将直接导致卫生管理的难度,这是改善环境卫生最根本之处。当前,由于城区市民的文明程度高低不同,公共卫生意识不强,占道经营、探头经商、流动销售、乱设摊点、乱扔垃圾、乱贴乱画,楼前楼后乱搭乱挂等现象普遍存在,尤其是大型市场、偏僻巷道、车站更为突出;损坏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着居民的身心健康。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市容法规、市容文明规范等的宣传,发动群众,人人约束自己,监督他人。还可以加强新闻舆论引导,利用广播电视、形成大范围、高频率舆论宣传声势,逐步使市民增强环境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环境卫生,达到提高素质的目的,来进一步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必要的情况下,可以组织单位、社区等进行清理卫生工作,实现亲身体验、从我做起,树立典范、全民动员,整体推进、提高意识。如果人人都能从我做起,把公共环境卫生当做家庭卫生,势必会形成良好的卫生环境,自然就减少了环卫工人的工作量。人人爱护环境,不去破坏要比全民出动清扫垃圾更有实效性。持之以恒,我们就一定会建设出一个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三位一体、优化管理

(一)加强管理、明确责任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城市现代化、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各项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我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得到普遍重视和加强,但随着农村人口大量进城,造成了人口多、垃圾多的局面。另外我市环境卫生管理状况、管理效果也参差不齐,多部门、多头管理现象普遍存在。有的责任单位管理不到位,有的责任单位不管不顾,造成部分区域垃圾遍地,给城市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若要改变此现象,首先是由政府协调,理顺环境卫生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监察网络,化多头管理为统一管理,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出台和下发相关文件,由环卫处全权管理。按规定收取相关单位的环卫保洁资金,统一由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实行无缝隙保洁,责任清,任务明,减少漏洞。

(二)三位一体、优化组合

1.建立强有力的垃圾清运队伍

我市的垃圾清运工作覆盖全市,要求不留死角,主要是靠大型机械与小型机械穿插作业,近几年来市政府比较重视,但还是存在不及时垃圾滞后现象,要想加快步伐,首先政府还应加大投资力度,添置大型机械。其次环卫处可以向社会公开招聘有经验的司机,车少就增加人员,实行两班倒制度,在招聘环节必须严格把关,司机技术要过硬,还应具备服务精神。只有不怕苦、不怕脏,才能爱岗敬业。例如,春天开化时,积雪融化,往往出现垃圾清运慢,造成巷道脏乱现象,如果实现两班倒制度,垃圾清运工作将提升一倍的时间,就不会出现不及时现象。可见建立一支强有力的清运队伍势在必行,它将改变整个城市清运工作。

2.完善保洁队伍结构

现在许多城市都是白天保洁,夜间卫生无人问津。但随着城市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生活节奏的不断加快,晚间超市、夜市的购物人流甚至比白天还大,相应产生的垃圾杂物也在增加,如不及时清理,直接影响城市环境卫生面貌,我市正在进行相应的改革,对于城市商业区、人流密集地段试行两班倒的保洁方法,增加保洁资金投入,增加保洁员数量,加大保洁时间和密度,白天有人管,晚上有人看,已出现良好局面。

3.实行收费与稽查监管力度

成立稽查队,每天负责监督垃圾清运时候及时彻底,扫到车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扫完,保洁员是否在岗,对于出现的漏洞和不足及时上报单位,对于表现出色的,提前完成的进行奖励,相反没有达到要求的进行相应的罚款。

同时稽查队负责收费,对于商户、业主、群众反应、提出的合理化建议要及时反馈,相关领导作出相应改进措施。稽查队、车队、保沽队伍,虽然各负其责,但还要优化组合,互相监督、互相合作,形成一体、优化管理。

(三)健全机制、奖惩分明

加大环境卫生监察管理力度,市区环境卫生管理保洁的不平衡,乱扔乱倒形成的卫生死角,运输的撒漏等方面城市环卫问题时常可见,为此,必须加大城市环卫管理监督检查力度,组织专业的环卫监察队伍,对城区进行日查、周查和月查,并及时提交检查汇总报告。

在年末考核中,监察队伍与城区环卫单位要建立良好的沟通互动关系,对发现的阶段性重点难点问题能够及时下发,及时处理,并及时反馈。要根据不同季节,对不同内容重点监管,冬季对清理积雪、煤灰污染,夏季加强对建筑垃圾运输撒漏、垃圾箱(桶)污染、垃圾车污水撒漏、雨季流黄等方面的监管,对污水撒漏和垃圾死角、野垃圾场等环境问题及时拍下影像资料,及时反馈,督促整改,以取得良好的成效。

总之,环境卫生是城市文明形象的最直接表现,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又是一项复杂而系统的社会工程,不仅是一个城市的“脸面”也是一个城市的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大家对居住、生活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为进一步提高环境卫生管理水平,树立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

巩固环境卫生管理成果,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关键在于居民素质的提高和环卫工作的管理力度,因此在今后的管理过程中,我要将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不断深化管理机制,改善城市环境,最终为促进城市的发展建设作出努力。

3. 保洁安全保障措施

在保证食物烧熟煮透、保质保量的前提下,尽量缩短食物烧制好至食用的时间,以及饭、菜、汤的分装运送时间,避免烧制好的食品长时间暴露在较大的空间内。

2、配备电加热保温餐台,若幼儿就餐时间不长,可在使用前水槽中直接加入开水进行保温。汤可用配发的双层保温桶盛装。

3、窗口排队的饭菜要分批拿出,送到班上的午餐尽量推迟出锅时间、缩短分装时间以及做好备餐地点的保温措施。

4. 保洁优质服务措施

卫生清洁,产品铺展展示,顾客来往的接待招呼礼仪。

5. 保洁维护措施怎么写

电梯永久了需要定期保养一下,否则它会出现严重故障,电梯导轨保养分为例行保养和定期保养两部分。

例行保养是通过保养人员的眼、耳、鼻、手、身,对设备及其运行状态进行观察、检查和简单试验。定期保养是通过对运行中的设备某些部位进行详尽的检查、修理、更换、调整,从而使受检部位达到必要的标准,从根本上保证设备的内在质量。一般一个月进行一次定期保养。保养人员和质检人员将保养和检查情况分别填入“电梯定期保养与检查记录表”。此记录表是保养工作的指导。也可做为考核质量与责任的凭证,它是该部电梯的档案材料。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年检一年一次。

6. 保洁维护措施有哪些

清洁工公司有哪些服务

1、保洁托管:办公场地、娱乐商业、物业小区、学校医院、工业厂房等保洁外包托管,以及市政道路清扫保洁等;

2、外墙高空:外墙清洗、外墙维修、外墙落水管维修及更换、高空广告牌安装及撤除等;

3、高位服务:厂房高位除尘、门头清洗、雨棚清洗等;

4、清掏疏通:生化池清掏、化粪池清理、隔油池清掏、下水管道疏通及维护维修等;

5、开荒清洁:办公室、厂房、别墅、酒店、居室等场所装修后的开荒清洁;

6、玻璃窗清洗:用专业玻璃清洁剂清除玻璃镜面上的污垢,要做到无污渍、无水痕、洁净明亮;用金属洁渍剂和金属洁蜡迅速清除金属窗框的污渍和氧化物,形成一层高级分子蜡的保护膜,能有效防止污渍侵蚀金属窗框,延长使用寿命;

7、清理装修痕迹:用专业的铲刀配合相应的清洁剂对装修后遗留的涂料、胶痕、水泥块等进行彻底清理;

8、全面牵尘:用大功率吸尘器将全部的墙面、天花板、各种台面、橱柜等地方吸净灰尘,将家具表面擦拭干净;

9、钟点保洁:家庭定期保洁、家庭大扫除、玻璃专项清洁等,按小时计算;

10、家电清洗:家用空调、抽油烟机、以及其他家电清洗;大型油烟管道、大型中央空调清洗等。

7. 保洁维护措施包括哪些

  

1. 检查各办公室内的卫生情况,发现不卫生随时清理。   

2. 清洁冷热水器,保证饮用水供应。   

3. 清洁男女洗手间,让保洁公司所承包的清洁范围得到更彻底的清洁维护。   

4. 12:00-13:00整理办公室内务卫生。   A:抹台,台面上的文件、杂志不准翻阅清洁后把文件杂志放回原位。   B:倒纸篓。   C:清扫地面、地毯吸尘。   

5. 抹扶手和拖楼梯的地面。   

6. 周期卫生。   A:清洁空调出风孔管装饰板。   B:倒纸篓。   C:星期日办公室各门打蜡。   D:全面清洁冷热饮水器。   

7. 办公室人员下班后,卫生清洁工作,全面铺开。   A:收拾台面文件,书报,杂物,台面擦抹干净。   B:抹椅子(着重椅子下半部分要多抹)   C:倒纸篓。   D:抹窗台矮墙地脚线。   E:地毯吸尘、地面拖抹(注:吸尘时不准动用电脑插座以免消失电脑内储存资料)   F:清洁男女洗手间。   

8. 工作完毕,检查一遍如有不妥及时处理,然后关灯、关门、下班。   ◇办公室卫生间保洁(参照武汉齐峰物业保洁)   1.清除所有的垃圾每一个卫生音质垃圾桶必须是干净的,无杂物,并且将垃圾倒入垃圾袋中送到指定的地点。   2.清理烟缸在倒烟缸之前检查烟头是否熄灭,将烟缸里外擦干净,无污迹。   3.清洗洗手盆及台面清洁,将指定的清洁齐用喷壶均匀地洒在洗手盆内外,并用百洁布从里向外进行擦拭,用清水冲净,再用抹布将洗手盆的里外擦拭干净。   4. 清洁台面上的镜面:将玻璃洗涤剂喷洒在玻璃上,在用抹布擦拭干净,最后用干布擦净,使其发光,无污迹。   5. 清洁恭桶,将洗涤剂喷洒在恭桶处,使其起清洁剂的作用。在用恭桶刷,清洁里外,使其无透变、无痕 迹,光亮无异味。 6. 清洁墙壁用洗涤剂擦拭,使其光亮无污迹。   6.清洁卫生间的所有铜器使其光亮。   7.补充客用品、确保洗手液、手纸按要求配备。   8.清洁地面,将地面清扫干净,用洗洁剂进行注意边角再用拖布将清洁剂擦净,要多擦几次使其光亮。   

9.空气清新,每天4次喷洒清香剂使卫生间无异味保持干净   ◇办公室公共区域的定期保洁(参照武汉齐峰物业保洁)   使员工应能按正确方法去清扫大厅,达到标准使之光亮、洁净。

8. 保洁管理措施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是上海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法规,该《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19年1月31日通过,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文名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通过时间

2019年1月31日

施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精细化管理,维护生态安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第三条本市以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的全程分类体系,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循环利用。

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湿垃圾,即易腐垃圾,是指食材废料、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干垃圾,即其它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市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置的政策,协调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落实,研究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

市房屋管理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义务。

市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行为的指导和监督。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商务、财政、规划、经济信息化、教育、民政、农业农村、科技、卫生健康、文化旅游、市场监管、邮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综合协调机制。

区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区发展改革、房屋管理、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推进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驳运以及相关的分类收集等日常管理工作的具体落实。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绿色生活行动,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八条本市实行区域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市生活垃圾全程分类管理要求,结合各区人口规模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各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区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计划,落实生活垃圾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

第九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十条本市支持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运用科技手段,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的智能化水平。

本市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作为重要内容。

本市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生活垃圾产生量、促进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十二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生活垃圾管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规划(以下简称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

第十三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区发展改革、规划等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确定的生活垃圾转运、处置、回收利用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等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配套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十五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推进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中转站和集散场建设。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本市可回收物收集、运输设施建设。

第三章 促进源头减量

第十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环境保护、资源节约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材料和设计方案,生产废弃物产生量少、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第十八条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产品包装物减量的监督管理工作。

企业对产品的包装应当合理,包装的材质、结构和成本应当与内装产品相适应,减少包装废弃物的产生。

第十九条市市场监管、邮政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快递业绿色包装标准,促进快递包装物的减量化和循环使用。

快递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使用电子运单和环保箱(袋)、环保胶带等环保包装。鼓励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第二十条市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超市的管理,积极推行净菜上市。

新建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的,应当按照标准同步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已建成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湿垃圾产生量达到一定规模的,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鼓励产生湿垃圾的其他单位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组织编制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配置标准。

第二十一条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带头使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规定,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

鼓励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杯具。

第二十二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三条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生态环境等部门制定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提供多种形式的便捷查询服务,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第二十五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以下简称“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小区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民点,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委托的服务单位为管理责任人;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管理单位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

(二)住宅小区和农村居民点应当在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四类收集容器;在其他公共区域设置收集容器的,湿垃圾、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应当成组设置。

(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干垃圾两类收集容器;但湿垃圾产生量较多的公共场所,应当增加设置湿垃圾收集容器。

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制定分类收集容器设置规范,并向社会公布。收集容器的颜色、图文标识应当统一规范、清晰醒目、易于辨识。

鼓励管理责任人根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的种类和处置利用需要,细化设置收集容器。

第二十七条管理责任人应当对投放人的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发现投放人不按分类标准投放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可以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管理责任人应当将需要驳运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

管理责任人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处置

第二十八条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和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从事有害垃圾处置活动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乡镇应当与通过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的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的收集、运输单位(以下简称收集、运输单位)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的处置单位,签订收集、运输服务协议以及处置服务协议。

第二十九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二)对湿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

(三)对干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及时协调处理。

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举报。

第三十条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专用车辆、船舶分类运输生活垃圾;专用车辆、船舶应当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

(三)按照要求将需要转运的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

第三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完善可回收物回收体系建设,加强对可回收物回收签约单位以及其他回收经营者回收活动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发布可回收物回收指导目录,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扶持政策。

鼓励采用“互联网+回收”、智能回收等方式,增强可回收物投放、交售的便捷性。

其他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在收集、运输可回收物过程中,应当采取覆盖、围挡、保洁等有效措施,保持环境卫生整洁,不得造成环境污染。

第三十二条转运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和技术规范,并按照规定办理环保等有关审批手续。

生活垃圾转运产生的渗滤液,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处理后排放。

第三十三条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处置单位)应当按照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发现所交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拒绝接收,同时应当向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区绿化市容部门及时协调处理。

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利用处置:

(一)有害垃圾采用高温处理、化学分解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二)湿垃圾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干垃圾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绿化市容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六章 资源化利用

第三十五条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循环经济发展扶持政策,对符合本市城市功能需要、符合相关产业发展导向的可回收物回收利用项目予以支持,并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

第三十六条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要求,将可回收物交由可回收物利用企业进行资源化利用。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活动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回收和处理。鼓励生产者、销售者通过自主回收、联合回收或者委托回收等模式,提高废弃产品和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率。

市邮政部门应当指导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快递企业建立健全多方协同的包装物回收再利用体系。

第三十八条市绿化市容、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研究制定本市湿垃圾资源化利用标准,鼓励和支持开展湿垃圾资源化利用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研究制定和推广实施工作。

本市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支持在公共绿地、公益林的土壤改良中优先使用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支持符合标准的湿垃圾资源化利用产品在农业生产领域的推广应用。

农村地区应当就地就近对湿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将湿垃圾处理后用于单位绿化、居住区绿化、家庭园艺。

第三十九条干垃圾焚烧产生的热能应当通过发电、供热等方式进行利用。在符合环保要求的情况下,鼓励对炉渣、飞灰等进行综合利用,鼓励具备条件的企业协同处置干垃圾。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绿化市容、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设立生活垃圾科普教育基地,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本市大型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十一条本市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四十二条鼓励通过积分兑换等多种方式,促进单位和个人形成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良好行为习惯。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示范等活动。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各类社会组织参与生活垃圾管理活动。

第四十三条本市循环经济、市容环卫、物业管理、旅游旅馆、餐饮烹饪、家政服务、商业零售等领域的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培训和评价,共同推进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鼓励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市文明城区、文明社区、文明小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卫生单位、卫生社区(村)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四十六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选聘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的监督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将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通过市民热线或者直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举报,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第四十七条对在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评比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本市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九条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十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商务、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管执法等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信息系统。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活动应当纳入城市网格化管理。

第五十一条市、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机制。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生活垃圾无法正常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处置单位应当立即向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报告,由市或者区绿化市容部门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组织处理。

第五十二条本市实行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制度,生活垃圾处置导出区应当向生活垃圾处置导入区支付环境补偿资金。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置环境补偿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五十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市生活垃圾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处置总量控制要求作为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生活垃圾管理综合考核结果应当纳入市、区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绩效考核内容。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相关规定,将单位和个人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信息归集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依法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

(一)不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且拒不改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二)阻碍执法部门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将绿化市容部门提交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和处置单位的评议结果,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市房屋管理部门应当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场未按照标准配置湿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或者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旅馆经营单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的,由文化旅游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垃圾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投放,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投放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收集容器、设施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管理责任人未分类驳运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有害垃圾、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以及湿垃圾、干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收集、运输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未使用专用车辆、船舶,未清晰标示所运输生活垃圾的类别、未实行密闭运输或者未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或者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等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将生活垃圾运输至符合条件的转运场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处置单位不遵守相关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未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影响生活垃圾及时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未按照要求分类处置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以及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利用的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未按照要求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

(三)接到相关投诉、举报,未依法调查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以下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餐饮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应当按本市相关规定单独投放至餐厨垃圾和餐厨废弃油脂收集容器,经分类收集、运输后实行资源化利用。

(二)废旧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的大件垃圾,可以预约可回收物回收经营者进行回收,或者投放至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场所,经分类收集、运输并拆分再处理后,实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三)日常生活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废弃的电器电子产品,体积较小的应当投入可回收物收集容器,体积较大的应当按照大件垃圾的管理要求予以回收,并按照国家有关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规定进行处置。

第六十四条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或者拆除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以及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料和其他废弃物,其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国家和本市建筑垃圾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本条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9. 保洁服务质量保证措施

保证措施应该包括保洁服务时间,干净质量程度,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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