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聊城家庭保洁
规章
(2019年12月13日聊城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0年1月15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
第四节 城镇照明设施容貌管理
第五节 其他方面容貌管理
第四章 城镇环境卫生管理
第一节 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节 城镇垃圾管理
第三节 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城镇人居环境,促进城镇文明建设,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和县(市、区)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内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实行城镇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应当包括乡人民政府驻地、新型农村社区和国省道、铁路沿线村庄等。
第三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分区负责、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以公共财政为主、社会资本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是本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辖区内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教育体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行政审批服务、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住房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组织编制重要地段景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城镇夜景照明、停车场、集贸市场、环境卫生等专项规划,经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城镇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推进城市管理智慧化建设,建立以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空间地理信息、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智慧城管系统,不断提高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开展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共建活动。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参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
对在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第二章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一条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二条 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镇道路、街巷、桥梁、天桥、公园、绿地、广场、公共厕所等城镇公共区域,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机场、车站、码头、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地下通道、停车场,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三)报刊亭、公交站亭、户外广告、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路灯、交通信号灯、监控设备等设施和供暖供气、电力、通信、有线电视等管线,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人负责;
(四)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五)早市、夜市以及其他临时摊点的经营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单位以及经营者负责;
(六)体育场馆、旅游景区、文化娱乐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七)商场、宾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场所,由经营管理人负责;
(八)河流、湖泊等水域以及沿岸,由管理人负责;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储备土地由管理人负责;
(十)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的,维护住宅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宅小区居民、业主委员会负有维护小区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和义务,应当依法配合、协助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相关工作;
(十一)临街商户周围由建筑物所有权人和经营者共同负责。
无责任人的区域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或者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确定。责任区跨区域导致责任不明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三条责任区划定后,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责任区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与相关责任人签订责任书。
责任人应当按照责任书的要求,做好责任区内卫生保洁、清扫冰雪、清除乱贴乱画、维护城镇水面清洁等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保证责任区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
第十四条责任区内,有违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任人应当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城镇容貌管理
第一节 建筑物、构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五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原设计建造时的形态。
第十六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需要进行外立面装修或者改建临街门窗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依法需要经行政审批服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 城镇道路两侧和景观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建筑物、构筑物、雕塑和其他设施完好、整洁。
第十八条 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不得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
违反前款规定,在城镇道路两侧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窗外、露天平台、外走廊等堆放、吊挂或者晾晒有碍城镇容貌的物品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封闭建筑物阳台的,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其外型、规格、色彩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超出建筑物外墙面对建筑物阳台进行封闭,或者其外型、规格、色彩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并保持安全、整洁、完好。
违反前款规定,违反城镇容貌标准在建筑物外部安装防盗网、空调、太阳能热水器、遮阳篷(网)等设施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进行劝导、告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楼梯和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上非法张贴、张挂、涂写、刻画。
建筑物、构筑物、路面、公益广告牌、树木、线杆以及其他户外设施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发现张贴、张挂、涂写、刻画的,应当立即制止或者清理。
以举牌、摆牌、游走、流动等形式进行商业性宣传的,不得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产和生活。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节 道路容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道路以及相关设施的容貌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
在城镇道路上设置各种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持其完好、正位。
所有权人应当建立日巡查制度,发现或者得知井盖、沟盖、雨箅等设施丢失、破损或者移位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采取避险措施,并在24小时内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
所有权人无法确定的由使用权人负责。
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未及时进行补装、修复、更换或者正位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禁止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以及摆摊设点。已占用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限期清退,恢复道路功能。
市、县(市、区)主要道路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确定并予以公布,主要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编制城镇道路摊点设置导则,按照统筹兼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疏堵结合、规范管理的原则,对允许设置摊点的道路路段、摊点种类、经营时间、保洁要求等作出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施行。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摆摊设点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占用市、县(市、区)主要道路作为集贸市场、停车场的,由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县(市、区)综合行政执法(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聊城家庭保洁哪家好
山东刘掌柜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07月21日,注册地位于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城办事处庐山路与滦河路交叉口百利来中小微企业创意创业园A区-2号C7栋2楼,法定代表人为刘兵兵。经营范围包括许可项目:食品经营(销售散装食品);食品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餐饮管理;酒店管理;企业管理;会议及展览服务;家政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礼仪服务;商业、饮食、服务专用设备销售;家用电器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销售;机械设备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食品经营(仅销售预包装食品)。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
3. 聊城家庭保洁一般多少钱
你好,关于聊城临清保洁公司哪家好 。
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要选择一个正规的保洁公司,才能有好的服务和态度,能保护自己的利益。第二,还有与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提前沟通,如具体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要求等,避免家政公司介绍不对应的家政人员。第三,多观察并进一步的了解家政人员的工作经验、身体情况以及身份验证情况,同时也要多看看某些家政公司的工作流程。这样综合判断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4. 聊城家庭保洁公司
开发区久和社区爱家家政公司比较好
5. 聊城家庭保洁钟点工
你可以去那种家政公司看看(估计一小时就8块左右,也不知道你会不会嫌少),一般大型社区附近都有家政公司,可以去登记,让她们推荐。